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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
- 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实施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对248.41平方米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 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政府对树木予以清理的行为违法
- 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政府对钢构大棚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 (2020)皖0111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淝河镇政府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 法院判决:包河区淝河镇政府对大店商城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 包河法院判决:淝河镇政府毁坏郑某某部分房屋的行为违法
- 生产经营房屋出租人未提供经过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与承租人分别承担赔责任
- 商品房在经消防验收合格前亦无法交付业主应承担违约责任
- 公安局因消防水车故障未能及时投入火灾事故抢救赔偿6万元损失
- 安徽高院判决:驳回镜湖区政府上诉,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 芜湖市中院判决:镜湖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一审判决
- 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
- 【法院再审判例】农村村民之间跨村买卖自住房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