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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政府行政强制案撤诉裁定书

时间:2024-01-02 16:07:5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01行终530号

  案由行政强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205,047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成云,女,1953年2月3日出生,X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丹丹,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太平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11002993173Q。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牛某勇,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上诉人贾成云因诉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行初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贾成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成云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贾成云申请撤回起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贾成云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贾成云撤回起诉;

  三、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20)皖0111行初44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贾成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琦

  审判员张俊

  审判员潘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文

  裁判附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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