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政府行政强制案撤诉裁定书
时间:2024-01-02 16:07:5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01行终530号
案由行政强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205,047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成云,女,1953年2月3日出生,X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丹丹,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太平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11002993173Q。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牛某勇,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上诉人贾成云因诉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行初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贾成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成云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贾成云申请撤回起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贾成云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贾成云撤回起诉;
三、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20)皖0111行初44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贾成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琦
审判员张俊
审判员潘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程文
裁判附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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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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