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
- 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认定及其争议解决
- 行政机关强制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效力性认定和合法性评价
-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 被征收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权利转让无须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同意
-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裁判中的运用
-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与行政相对人救济
- 行政协议的认定、违约构成及责任承担
- 诚实信用原则亦应作为行政协议的基本原则
-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政协议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相对人要求变更行政协议条款须具备法定事由
- 一方履行行政协议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行政协议成立
- 房屋搬迁补偿“空白行政协议”效力的认定
- 行政协议之外的债权人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 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件的审查标准
- 行政机关与部分共有权人签订的房屋搬迁协议对其他共有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