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时间:2021-03-22 00:27:2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占某某诉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行政纠纷案
焦点
行政协议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在享有行政优益权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案情
因广饶县孙武路以东傅家路以北化肥厂片区改造工程需要,广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需拆除占某某位于孙武路东侧范围内的房屋附属设施。双方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住建局需拆除乙方占某某所有的装饰装修等附属物;补偿形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70160元。2013年9月20日,住建局将占某某房屋装饰装修等附属物拆除,但至今未按照约定支付占某某征收补偿款。
裁判结果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系住建局为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占某某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订立、履行征收补偿协议过程中,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虽然享有单方面的行政优益权,但该优益权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占某某依约履行义务后,住建局应依约向占某某支付征收补偿款,故判令住建局继续履行协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占某某支付征收补偿款70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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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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