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亦应作为行政协议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1-03-27 22:00:2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毕德菊诉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等房屋征收协议案——诚实信用原则亦应作为行政协议的基本原则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69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征收协议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毕德菊
被告(被上诉人):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平阴县国土资源局
第三人:平阴县榆山街道东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
[基本案情]
原告毕德菊诉称,原告在平阴县榆山街道东三里社区建设了房屋约300平方米用于居住。2016年被告开始实施房屋征收,并于2016年3月24日与原告以及第三人签订了《平阴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了原告的房屋。但原告近期发现,其他的人的补偿价格正房按照3945元、配房按照1972.5元进行补偿,但对于原告的房屋均按照600元进行补偿。原告认为,被告给予原告的补偿显失公平,并对补偿价格进行隐瞒欺诈了原告,并且没有办理相应的征收手续,请求判决撤销2016年3月24日《平阴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判令被告重新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平阴县国土资源局辩称,1.涉案协议各方均已签字(盖章)确认,原告本人也已签字按手印确认,该协议已经生效,对原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无权单方主张撤销该协议;原告本人已经领取了生效协议所约定的全额货币补偿款项,该协议已经全部履行终结,原告无权主张撤销。2.涉案房屋补偿价款是根据具体房屋的实际状况、依据平阴县规范性文件核算并经原告签字认可的,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显失公平”或“隐瞒欺诈”等情形。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因云翠新区建设,原告所有的涉案房屋被依法征收。因涉案房屋及宅基地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经县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有关材料,按照《关于印发云翠片区部分地块征地范围内房屋评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对原告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平阴县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2016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平阴县榆山街道东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日,原告毕德菊完成搬迁并验收合格,3月25日,原告毕德菊领取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款。2016年5月16日,原告认为补偿价格过低,显失公平,并对补偿价格欺诈了原告,诉至我院,请求撤销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平阴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判令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是在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协议,通过履行双方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协议一旦协商订立,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本案中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平阴县榆山街道东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订立的《平阴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理由有二:其一,原告主张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以欺诈手段订立,显失公平,但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再结合本案中补偿款原告已全额领取,协议所涉房屋已自愿腾空搬迁等事实,原告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以欺诈手段订立,显失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其二,原告认为被告对涉案房屋以600元/m2补偿,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涉案房屋及宅基地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经县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全额补偿的条件。现原告以应全额补偿从而要求撤销《平阴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鲁01行终69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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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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