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某回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委托陈丹丹律师代理
时间:2023-10-19 17:27:0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宣某某
被答辩人高某芹
答辩请求:
1、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答辩人不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诉请一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没有事实依据,也与通常的交易惯例不符;
(一)被答辩人诉请没有协议依据,双方应严格依照《房屋转让协议》履行
2017年3月18日,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房屋面积每套占地约100平方。每平方暂付1500元计算,房款的总额按分房的实际面积计算,多退少补。在签字之日起乙方应付购房定金款壹拾伍万元整。”
2017年3月19日,被答辩人依约向答辩人支付了15万元的定金款,答辩人出具收条。
《房屋转让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乙方在摸号前一次性付清甲方的购房余额。”
2023年3月17日,被答辩人支付购房余款350500元,给予被答辩人优惠45500元。
紫蓬安置点回迁安置套型申请登记表可以证实被答辩人选择的是91㎡的套型,因此被答辩人支付(150000元+350500元)合计500500元,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
被答辩人诉请退还购房款没有协议依据。
(二)被答辩人诉请证据不足、没有事实依据
《上派镇2017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肥政秘〔2017〕47号第三条第(四)款第4项2004年10月31日前地形图(2004年地形图没有涵盖的区域,以2004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航拍图,具体以县规划局确定测绘版本及年限)上有标注的房屋,但户口未迁入的,允许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的80%实行购买,且总购买面积不得超出80m2,购买价格:本镇户口按照2400元/m2,其他地区户口按照3000元/m2;剩余面积按房屋结构成新予以补偿;被拆面积低于60m2的房屋给予房屋结构成新补偿,不予购买面积。
《上派镇2017年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肥政秘〔2017〕47号第第四条:住宅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60m2、70m2、80m2、90m2、105m2、120m2等6种套型,被征收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填写并确认《安置点、安置户型确认书》,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安置确认户型为设计建筑面积,实际安置面积以国土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多层含公摊面积,高层按多层计算公摊面积。
依据上述安置实施方案和房屋转让协议,本次转让的安置面积是80平方米,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选择91㎡的户型,实际安置面积以国土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举证国土部门的测绘面积,被答辩人诉请退还购房款证据不足,没有事实依据。
(三)现在的房地产交易惯例计价面积是建筑面积不是套内建筑面积
根据肥政秘〔2017〕47号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现在被答辩人主张的83.32平方米是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是房屋的建筑面积,被答辩人主张退还购房款不符合房地产交易惯例。
二、诉请二支付政府的补贴款没有事实依据
2017年3月18日,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政府分房时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结算,于乙方无关,乙方只要按房屋实际面积乘以每平方6000元,不管市场房价涨还是跌。”
2023年4月21日,拆迁安置结算单显示,政府应收240000元,应付103725.34元,房屋找补款141254.66元。
2023年4月21日,答辩人通过银行转账向被答辩人支付141255元。
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政府分房时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结算……”政府应收的240000元由甲方承担,政府应付的103725.34元当然也是由甲方承担,符合协议的约定,有协议依据的。无论是应收费用还是应付费用均属于是《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各种费用。
其次,《房屋转让协议》第三条在“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结算”后紧接着,约定“于乙方无关”。当然就是特别说明无论是政府应收费用还是应付费用均与乙方是无关的。
最后,《房屋转让协议》第三条在“于乙方无关”后,再次约定“乙方只要按照房屋实际面积乘以每平方6000元”再次强调了无论是政府应收费用还是应付费用均与乙方是无关的。
因此,本案被答辩人诉请支付政府的补贴款不符合《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诉请。
此致
肥西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宣某某
代理人:陈丹丹律师
日期:2023年10月18日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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