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某委托陈丹丹起诉县政府、镇政府、自规局强制拆除房屋
时间:2023-10-20 16:56:4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行政起诉状
原告童某某,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址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某某村某某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政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2751E。
法定代表人窦灿辉,该县县长。
被告颍上县慎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管仲大道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276X6。
法定代表人高欣,该镇镇长。
被告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顺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3017C。
法定代表人王春雨,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慎城镇政府、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颍上县慎城镇大武社区某某组村民,在颍上县慎城镇大武社区某某组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2018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8]931号《关于颍上县2018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在慎城镇大武村等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42.636公顷,用于城镇建设
2018年12月份,颍上县自然自然和规划局作出《关于颍上县2018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公告》载明颍上县慎城镇人民政府等配合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颍上县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颍上县人民政府在上报征收土地批复之前未征求村民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颍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未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被告就补偿问题与原告未达成一致,被告于2020年月11日5日,在原告家属王某云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未经任何强制拆除法律程序,将原告的上述房屋强制拆除,同时未将原告屋内物品登记、拍照、搬离,造成原告屋内物品全部损毁,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童某某
代理人:陈丹丹律师
日期: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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