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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院判决:撤销泗县政府于2020年6月11日对原告朱江作出的埇泗政行补(2020)2号行政补偿决定

时间:2024-12-05 09:00:3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13行初127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汴河大道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2724H。

  法定代表人王法立,县长。

  出庭负责人许乃秀,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戚雪峰,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江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泗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泗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江的委托代理人苌勇,被告泗县政府副县长许乃秀,委托代理人戚雪峰、郑良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6月11日,泗县政府作出泗政行补(2020)2号行政补偿决定(以下简称2号补偿决定),补偿朱江房屋损失68034元、土地补偿7758元、装潢及屋内物品损失4万元。

  【当事人主张】

  朱江起诉称,朱江系泗县泗城镇康梁居委会居民,家庭常住人口9人。2009年12月,泗县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在未取得征地批复、未发布拆迁公告、未公布安置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对朱江所在社区实施拆迁。2013年9月17日,朱江的房屋被泗县政府强行拆除,后朱江提起诉讼要求泗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泗县政府对朱江履行补偿职责。2020年1月21日,泗县政府作出泗政行补(2020)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朱江对该决定不服,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复决字(2020)35号复议决定,撤销了泗县政府作出的泗政行补(2020)1号补偿决定,并责令泗县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泗县政府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号补偿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朱江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号补偿决定,判决泗县政府补偿朱江450平方米房屋,土地损失166400元,2013年9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过渡费247296元,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设备损失379310元,搬迁费2000元。

  朱江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朱江身份情况;2、案涉房屋测绘图,证明朱江房屋面积为193.2平方米,土地面积为0.32亩;3、宿复决字(2020)35号复议决定,证明泗县政府认定朱江房屋面积为147.05平方米无事实依据,房屋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无事实依据;4、泗政行补(2020)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证明泗县政府第一次作出的补偿决定被撤销后,再次作出的补偿决定仍未对朱江的房屋进行合理补偿;5、财产损失清单,证明朱江屋内物品、附属物、设备损失数额。

  泗县政府答辩称,一、泗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程序合法。朱江的土地、房屋均位于拆迁范围之内,房屋面积为147.05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58.34平方米,全部为违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泗县政府达成补偿协议,朱江的房屋于2013年9月17日被拆除。后泗县政府依据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对朱江作出了2号补偿决定。二、泗县政府作出的2号补偿决定公平公正。泗县政府作出2号补偿决定的依据是《2009-31#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皖政(2009)132号《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该拆迁范围内的其他被拆迁户均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的补偿,多份生效判决也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的判决。泗县政府根据地籍图认定朱江的房屋为147.05平方米是客观、真实的,对于朱江的屋内物品及附属物损失,泗县政府综合其他类似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予以确认并无不当。请求驳回朱江的诉讼请求。

  泗县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2019)皖13行初202号行政判决书、泗政行补(2020)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宿复决字(2020)35号复议决定书,证明2号补偿决定程序启动依据;2、安徽省政府皖政地(2010)46号用地批复、《2009-31#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建筑补助标准,证明泗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合法;3、房屋拆迁摸底表、2006年地籍测绘图、泗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提供的朱江房屋地籍图、计算清单两份,证明泗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事实依据;4、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泗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进行了送达;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十份,证明该十份判决均涉及案涉拆迁地块被拆迁户,泗县政府依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屋内物品及附属物赔偿均值确定朱江屋内物品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经庭审质证,朱江对泗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有异议;证据2,对征地批复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补偿方案及违建补偿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系泗县政府单方面作出,未得到朱江的认可;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依据该方式确定补偿标准无依据。泗县政府对朱江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已被复议决定撤销;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朱江提供证据1、3、4,关联性、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该测绘图虽系朱江单方制作,但该图中测量的房屋面积与泗县政府提供拆迁摸底表记载面积基本一致,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证据5,系朱江单方制作物品损失清单,对其证明效力将综合予以认定。对泗县政府提供证据1、2、4、5,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3,计算清单系泗县政府单方制作,证明效力不予认可,房屋拆迁摸底表虽系泗县政府单方制作,但与朱江提供的测绘图记载面积基本一致,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泗县2009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0)46号),同意在该批次申报的泗县泗城镇用地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34.1987公顷。2010年1月25日,泗县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作出《2009-31#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载明拆迁范围:东至东二环、南临小汴河、西至长沟路、北至北二环,面积279.47亩;房屋权属认定原则: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2006年城镇地籍测绘图上已存在的房屋、持有国土与城建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视为完全产权;货币补偿原则: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地拆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款;产权调换原则:合法建筑实行“拆一安一、各计各价”原则,在拆迁面积内按照回迁价格执行,超出安置面积20%以内部分按照安置单价另加30%,超出20%以外部分按市场价计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在拆迁地块西侧政府安置小区内;房屋附属物补偿办法:房屋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租房补助费、搬迁费、附属物补偿费、装饰补偿费等按2010年度泗县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中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过渡期为18个月,拆迁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章建筑界定:依据泗县国土局地籍测绘图与实地对照,凡测绘图已有房屋全部补偿安置,测绘图上没有但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手续和建设审批手续及其他合法手续)予以补偿安置,其他一律视为违章建筑;有违章建筑的(全部或者部分),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违章部分按建筑成本价予以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超出规定期限的,实施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违章建筑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300-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200-400元/平方米。

  朱江在2009-31#征收区域内拥有编号为85#砖混结构房屋一处,该房屋在2006年地籍测绘图中无显示。2013年9月17日,泗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朱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因房屋一直未得到补偿,朱江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泗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本院作出(2019)皖13行初202号行政判决,判决泗县政府对朱江履行补偿职责。2020年1月21日,泗县政府作出泗政行补(2020)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朱江对该决定不服,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复决字(2020)35号复议决定,撤销了泗县政府作出的泗政行补(2020)1号补偿决定,并责令泗县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泗县政府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号补偿决定,补偿朱江房屋损失68034元、土地补偿7758元、装潢及屋内物品损失4万元,共计115792元。朱江不服,遂对该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另查明,郭伟户系朱江户邻居,泗县政府认可两户房屋建筑时间及面积、占地基本一致,郭伟因房屋被拆除,曾提起赔偿诉讼,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的(2017)皖行赔终1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泗县政府赔偿郭伟户房屋损失115920元、土地补偿款10451.2元、房屋装潢及屋内物品损失120669元。同时判决如郭伟愿意购买房屋,泗县政府为其提供和谐家园11#楼501室房屋一套,房屋面积为135.38平方米,价格每平方米1500元,购房款203070,郭伟应在2017年8月1日前与泗县政府签订购房协议,购房款203070元可从泗县政府应向其支付的赔偿款247040.2元中扣支。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泗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对朱江房屋损失补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案中,泗县政府补偿决定认定其房屋面积为147.05平方米,朱江主张其房屋面积为193.2平方米。朱江提供自行制作的测绘图中显示其房屋面积为137平方米,泗县人民政府提供的摸底调查表证明朱江房屋面积为136.88平方米。泗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出具的地籍图中认定朱江的房屋面积为147.05平方米,综合上述证据,泗县政府依据泗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出具的地籍图中记载面积认定朱江房屋面积为147.05平方米并无不当。泗县政府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中,认定朱江房屋补偿总额为68034元,包括房屋补偿61596元(136.88平方米×450元)、棚补偿6438元(21.46平方米×300元)。依据《2009-31#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2006年地籍测绘图上已经存在的房屋为合法建筑。2006年泗县城镇地籍测绘图显示征收区域并不存在朱江主张的房屋,朱江在征收区域并无可补偿房屋。依据案涉地块补偿方案中规定的违章建筑补助标准,砖混结构300-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200-400元/平方米。泗县政府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虽在方案规定的标准之内,但朱江的房屋与其邻居郭伟的房屋结构基本一致,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行赔终13号赔偿判决,其中确认郭伟房屋每平方米赔偿标准为600元,泗县政府应参照该标准来确定朱江房屋的补偿标准,故泗县政府确认朱江房屋每平方米补偿额为450元标准偏低。且泗县政府认定朱江的房屋面积为147.05平方米,但计算赔偿额时按136.88平方米计算,属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朱江认为泗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房屋补偿标准偏低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泗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对朱江土地损失补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案中,泗县政府补偿决定认定朱江土地面积为158.34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49元,总补偿款为7758元,朱江主张其土地面积为210平方米。泗县政府认定朱江土地面积的证据仅为一份其自行制作摸底调查表,该摸底调查表对土地面积的测量数据未经朱江签字确认,且与朱江的主张之间差距较大,该调查表证明效力不足,泗县政府仅依据该调查表认定朱江土地的面积为158.34平方米,属认定事实不清。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朱江土地面积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可朱江主张的面积,即土地面积认定为210平方米。朱江认为泗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泗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对朱江装潢及屋内物品损失补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案中,泗县政府补偿决定认定朱江装潢及屋内物品补偿款为4万元,其依据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地块其他10位被拆迁户装潢及物品赔偿数额的均值。朱江主张其装潢及屋内物品损失总额为379310元。因双方均未能对装潢及屋内物品的损失提供确切的证据,在损失数额难以确认的情况下,泗县政府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其他被拆迁户赔偿额来确定补偿数额并无不当,但鉴于其他被拆迁户房屋情况与朱江房屋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泗县政府依据其他10位被拆迁户装潢及物品赔偿数额的均值确认朱江的补偿额不当,应当选择与朱江房屋情况基本相同的被拆迁户赔偿数额作为补偿依据。本案中,郭伟房屋情况与朱江房屋基本相同,应以生效判决确认的郭伟房屋装潢及屋内物品赔偿额作为补偿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行赔终13号赔偿判决,其中确认郭伟房屋装潢及屋内物品赔偿额为120669元,泗县政府应在该数额的基础上确认朱江房屋装潢及屋内物品的补偿额,泗县政府补偿决定认定补偿朱江房屋装潢及物品损失4万元,明显低于上述标准,补偿数额不当。朱江认为泗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补偿数额不当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泗县政府作出的2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标准不当,确定的补偿标准偏低,依法应予撤销。

  四、关于朱江房屋的补偿问题。泗县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责系泗县政府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应当由泗县政府处理。但鉴于泗县政府已两次作出补偿决定,均未能正确履行补偿职权,且本案与补偿相关的事实已基本清楚,朱江亦提出补偿请求,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本院对朱江应获补偿内容直接予以确认。2010年1月25日,泗县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作出的《2009-31#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作为该征收区域被征收户的补偿标准予以适用。为体现公平原则,对朱江的补偿标准亦应参照该补偿方案予以确认。1、关于房屋的补偿。朱江的房屋面积为147.05平方米,均属不予安置房屋,参考生效判决确认的其邻居郭伟房屋的赔偿标准,每平方米房屋补偿标准为600元,泗县人民政府应当补偿朱江房屋损失88230元(600元×147.05平方米),同时因泗县政府计算明细中列明朱江还有21.46平方米的棚,泗县政府认可的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棚的损失泗县政府也应予以补偿,补偿额为6438元(21.46平方米×300元),综上,泗县人民政府应当补偿朱江房屋(包括棚)总损失94668元(88230元+6438元)。2、关于土地的补偿。根据前文分析,朱江的土地面积应认定为210平方米,根据皖政(2009)132号《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每亩土地补偿款为32660元,每平方米补偿款为49元(32660元÷666),泗县人民政府应当补偿朱江土地损失10290元(210平方米×49元)。3、关于装潢及屋内物品(包括设备)的补偿。生效判决确认的其邻居郭伟房屋装潢及屋内物品的赔偿额为120669元,参考该标准,同时结合被拆迁房屋认定面积存在差异的因素,本院酌定泗县人民政府补偿朱江装潢及屋内物品损失10万元。上述三项共计204958元(94668元+10290元+10万元)。

  五、关于朱江提出的过渡费、搬迁费损失。因朱江的房屋均系不予安置房屋,根据《2009-31#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其要求过渡费、搬迁费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产权调换。根据《2009-31#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地拆迁人就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安置有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但朱江户因房屋均系不予安置面积,根据该方案不能进行产权调换。考虑到朱江户房屋被拆除后无房居住,为更好地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居住权,泗县政府应为朱江提供安置房一套用于安置。经征求朱江意见,其表示愿意购买,泗县政府向本院提供可安置房源共八套,朱江选择东方明珠小区27栋204室,房屋面积为118.06平方米,安置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074.2元,安置总价为126820.05元(118.06平方米×1074.2元)由朱江按安置房成本价向泗县政府支付购房款,购房款126820.05元可从泗县政府应支付的补偿款中扣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1日对原告朱江作出的埇泗政行补(2020)2号行政补偿决定;

  二、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江补偿款共204958元(含房屋损失94668元、土地补偿款10290元、装潢及屋内物品损失10万元)。

  三、如原告朱江愿意购买房屋,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为其提供东方明珠小区27栋204室安置房,面积为118.06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1074.2元,购房款126820.05元,由原告朱江与被告泗县人民政府在两个月内签订购房协议,购房款可从被告泗县人民政府应支付的204958元补偿款中扣支。

  四、驳回原告朱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泗县人民政府负担。

  以上判决内容中涉及金钱给付的,应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庐阳支行,账号:12×××05,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递交上诉状5份及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

  审判长程旭

  审判员郝菊香

  人民陪审员张贞英

  法官助理吴鹤

  书记员魏丽娜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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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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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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