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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于2019年9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孙怀芝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绿映村自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4-12-04 09:20:5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04行初112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从永刚,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申依蕊,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怀芝因与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田家庵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于2019年1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怀芝的委托代理人王鹏、许军,被告田家庵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申依蕊、胡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孙怀芝诉称:1988年,原告经单位(原淮南矿务局林场)批准,在本市田家庵区洞山绿映村自建了一处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屋,后原告一直在此居住。2019年9月16日,被告田家庵区政府因青丰砖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需要,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该处房屋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显系违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田家庵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孙怀芝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绿映村自建房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孙怀芝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和《住房信息查询证明》;证明原告身份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青丰砖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刊登在《淮南日报》上的《公告》及《青丰砖厂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户名单》复印件;证明1、原告的房屋属于被告的征收对象;2、原告系被征收人;3、该份材料系经调查登记后得出的,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三、物品清单二页;证明房屋被拆除时的物品情况。

  证据四、房屋被拆除前后照片及录像光盘(附文字说明);证明房屋被拆除前和被告进行强制拆除时的情况,且现场有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在场。

  证据五、淮南矿务局农林处大通林场1992年10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案涉房屋系原告经原所在单位批准建设的,系合法房产。

  证据六、淮南嘉禾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对案涉被拆除房屋作出的《房地产平面图》、《房产分户图》、《淮南市青丰砖厂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附属物价格表》、《淮南市田家庵区青丰砖厂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款明细》、《构筑物、附属物及装修评估报告单》;证明该组证据虽均系被告单方制作,不代表原告认可其所认定的全部情况。原告对于房产平面图、房产分户图关于房屋面积的认定有异议,但该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房屋已经由被告进行了调查登记和认定,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被告田家庵区政府的质证意见: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三、六均系单方证据,对真实性有异议,均不予认可,对于原告自称的房屋建设时间和面积,没有相关依据。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观点有异议,案涉拆除行为发生时,洞山街道办和田区住保局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场具体组织实施,田家庵区政府的分管副区长只是在现场开展工作。证据五不能证明原告的房屋合法。

  被告田家庵区政府辩称:一、田家庵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虽是青丰砖厂项目的房屋征收人,但负责征收的部门系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变更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具体实施单位系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洞山街道办事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单位基于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取得了行政职权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田家庵区政府并非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也未对原告房屋作出拆除行为,将田家庵区政府作为被告错误。二、房屋拆除前,经洞山街道办事处与原告多次交流、沟通,原告已同意对其房屋实施拆除。2019年9月15日,案涉项目的征迁工作组在其腾空房屋后实施合法拆除。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田家庵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明其主体身份。

  证据二、《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田政征[2018]3号)、《青丰砖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该项目的征收部门系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具体实施单位系洞山街道办事处。

  证据三、洞山街道办事处2019年11月24日出具的《青丰砖厂地块国有土地上被征迁户孙怀芝户拆除情况说明》和照片1份;证明拆除原告房屋前,已经与原告达成一致,原告同意拆除其房屋。

  原告孙怀芝的质证意见: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恰恰证明青丰砖厂项目的征收人系被告田家庵区政府,且《青丰砖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四条明确规定由区政府组织征收,而非被告辩称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原告对被拆除的房屋有无产权,与本案行政强制无关,且即使无合法的产权证书,并不代表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原告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书是历史原因造成,房屋的建设由当时原告所在单位批准,属合法建筑。证据三不能证明原告同意拆除其房屋,在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原告不会同意被告的拆除行为。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他需要核实的证据,真实性予以审查认定;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和证明观点,综合全案予以审查判定;对本案所涉法律依据,由本院依法审查、适用。

  经审理查明:田家庵区政府为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青丰砖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对辖区青丰砖厂地块进行征收。征收范围是东至舜耕镇青丰社区,西至规划路,南至林场路,北至舜耕镇青丰社区(具体详见建设用地规划图)。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人为田家庵区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变更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并委托洞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且明确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0日后起(含10日)40日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田家庵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孙怀芝在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有自建房。2018年7月,洞山街道办事处在《淮南日报》上刊登的《公告》和《青丰砖厂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户名单》,明确其为被征收人,房屋位置在洞山街道黎明社区绿映村。原、被告至今未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9月15日,原告的该处房屋被强制拆除,其认为被告强拆行为违法,于2019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田家庵区政府2018年3月16日作出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青丰砖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均已明确,青丰砖厂项目地块的征收人为田家庵区政府,其理应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定职责。现原告孙怀芝已提供初步证据证实田家庵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其涉案自建房,那么在田家庵区政府未举证证明是由其他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组织实施拆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田家庵区政府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孙怀芝涉案房屋的责任主体,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田家庵区政府虽辩称其是在孙怀芝同意下对涉案房屋进行的拆除,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孙怀芝的涉案自建房屋符合征收补偿安置的条件,被告田家庵区政府在既未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迳行于2019年9月15日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孙怀芝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绿映村自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德玉

  审判员江峰

  人民陪审员孟现兰

  书记员刘舒婷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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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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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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