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院判决:撤销六安市金安区政府于2020年8月12日对任意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时间:2024-12-05 09:01:0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15行初36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路与安丰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霍绍斌,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思羽,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任意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安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意,被告金安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胡正发、李思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任意诉称,因金安区政府对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小庙菜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作出金政征字[2017]33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由于涉及原告的征收补偿利益,原告对涉案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知悉涉及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政府信息。原告向金安区政府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其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拒绝答复。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原告公开关于对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小庙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以及该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文件等有关信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金安区政府辩称,1、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被告申请公开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小庙菜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规划等有关信息。由于上述地块具体实施单位是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安置办公室,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亦为该单位所掌握。故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原告告知了其向该征收安置办公室申请,并告知其联系方式。被告关于本案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且合法有效。2、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小庙菜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既符合六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符合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且该项目已经被列入国家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于该地块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并非集体土地,因此也就不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履行建设用地相关审批流程。3、原告在相关诉讼案件中已经知晓该征项目相关信息,被告或征收具体实施单位无需继续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金安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第一组证据: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确认六安市2017棚改项目国家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复函,2、管理信息平台信息,3、六安市中心城市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5、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规划项目区卫星图、改造前综合现状图、改造后用地规划图。证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庙菜市场及周边棚户区项目改造符合六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该棚户区项目改造已经被列入国家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改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方向不在本地回迁,而是异地安置;棚改实行货币化安置;制定了六安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规划。
第二组证据:6、六安市金安区政府关于六安开发区皖西大道小庙菜市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金政征字[2017]14号),7、六安市金安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征字[2017]33号)。证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庙菜市场及周边棚户区地块性质系国有土地,对该地块上的房屋征收,不属于对集体土地的征收;该地块棚户区改造是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履行建设用地相关审批流程,也不需要关于与建造安置房屋有关的建设规划和许可的。
第三组证据:8、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5行初70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已经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依据向法院提交,原告客观上已经完全知晓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庙菜市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有关信息;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及具体实施征收安置的单位均无需继续向原告继续公开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庙菜市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的审批批文及其他相关政府信息;该判决书并未撤销六安市金安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征字[2017]33号);印证了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庙菜市场及周边棚户区地块性质系国有土地,对该地块上的房屋征收,不属于对集体土地的征收。
第四组证据:9、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证明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已经向任意告知其向上述地块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安置办公室申请关于小庙菜市场及周边地块项目棚户区改造相关信息,并告知其联系方式;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行为符合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无不当,且合法、有效。
任意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抬头不完整,不符合文件格式要求。证据2-5,与原告要求公开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省级以上政府批文无关,被告不具有证明该项目合法的前置性文件。证据6-7,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属于原告主张的信息公开范围。证据8,关联性有异议。证据9-10,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虽然提供了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安置办的联系方式,但是棚户区改造是国家级项目,开发区征收办办公室无法提供原告要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应批文和建设规划,且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均是金安区人民政府,故金安区人民政府是本案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
任意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已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该案涉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有关政府征地批文等的信息公开,均未答复。
2、《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17]33号)、《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金政征字[2017]34号),证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小庙菜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金安区人民政府出示所下达的金征字[2017]33号和金政征字[2017]34号文的政府棚改项目征地批文和法律依据,即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对该案涉地块棚改项目征地批文和法律依据。
金安区政府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已经获取了相关信息,政府是否应当全部公开信息以及公开信息是否合法,不是本案评析的范围,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均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综合分析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7月11日,金安区政府作出金政征字[2017]33号《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六安开发区皖西大道小庙菜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六安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决定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同日,金安区政府发布金政征字(2017)34号房屋征收公告,载明征收部门为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实施单位为六安开发区征收办。任意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2017年,任意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皖15行初70号行政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此后,涉案地块的征收部门与任意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7月22日,金安区政府作出金征房补字(2020)0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20年8月3日,任意向金安区政府申请公开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小庙菜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规划等相关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信息:1、用地的预审文件及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2、市、区政府转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3、征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4、征地告知书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棚户区改造所取得的规划许可文件;6、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材料。同年8月12日,金安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任意其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掌握范围,建议向该委员会征收安置办咨询,并告知其相关联系方式。任意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金安区政府于2017年7月发布征收决定,对六安开发区皖西大道小庙菜市场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任意作为该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与征收相关的政府信息具有知情权,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从任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来看,不仅包含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批准文件,还包含市、区政府转发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尽管金安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中明确六安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活动,但金安区政府作为发布征收决定的征收主体,任意有理由相信其为制作或最初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金安区政府在向任意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仅笼统告知任意可以向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征收安置办咨询,并未对任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亦未说明任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由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明确的答复。金安区政府当庭辩称部分信息不存在、部分与任意无利害关系或任意已经获取相关信息,对此,金安区政府可在重新答复过程对任意进行适当的指导和释明,并对其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予以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进行答复。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2日对任意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责令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对任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笑琳
审判员颜凯
审判员刘莹洁
法官助理 崔世敏
书记员余瑶
2020-12-25
★☆★☆★★☆★☆★☆★☆★☆★☆
陈丹丹律师提醒:
★☆★☆★★☆★☆★☆★☆★☆★☆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上一篇:(2015年)法院判决: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包住建公开(2015)第1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下一篇:(2020年)法院判决:撤销泗县政府于2020年6月11日对原告朱江作出的埇泗政行补(2020)2号行政补偿决定
![]() |
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