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院判决:撤销颍上县政府作出的颍政(2016)16、颍政(2016)17号《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时间:2024-12-02 09:04:5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皖12行初162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窦灿辉,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汪筱,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苏雷。
原告苏家伯诉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颍上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家伯的委托代理人王友臣,被告颍上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汪筱,第三人苏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中止诉讼,于2018年8月2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颍上县政府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颍政(2016)16号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以下简称“颍政(2016)16号征收补偿决定”),载明苏雷在规定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83.06平方米,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决定:对被征收人苏雷居住的位于滨河大道两侧及棚户区改造水利局器材库安置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颍上县滨河大道建设及其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苏雷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补偿价款146090元。2、装修、附属物补偿费3678元。3、搬迁费1661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4、临时安置费13148元(每月按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价值的5‰计算,按18个月计发)。上述四项合计为164577元。产权调换的房屋按县政府公布的《颍上县滨河大道建设及其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进行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按滨河大道安置补偿标准(面积按1:1.2安置还原)应还原100平方米,回迁房价1500-17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苏雷在五日内到征收部门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视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款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依法提存用于购置安置房。被征收人苏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
颍上县政府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颍政(2016)17号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以下简称“颍政(2016)17号征收补偿决定”),载明苏家伯在规定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66.34平方米,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决定:对被征收人苏家伯居住的位于滨河大道两侧及棚户区改造水利局器材库安置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颍上县滨河大道建设及其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苏家伯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补偿价款110215元。2、装修、附属物补偿费0元。3、搬迁费1327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4、临时安置费9919元(每月按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价值的5‰计算,按18个月计发)。上述四项合计为121461元。产权调换的房屋按县政府公布的《颍上县滨河大道建设及其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进行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按滨河大道安置补偿标准(面积按1:1.2安置还原)应还原80平方米,回迁房价1500-17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苏家伯在五日内到征收部门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视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款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依法提存用于购置安置房。被征收人苏家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
【当事人主张】
原告苏家伯诉称,2015年7月25日,被告颍上县政府作出了(2015)第1号《颍上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2016年3月15日作出颍政(2016)16号、17号征收补偿决定。原告属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原告认为被征收的房子属于苏家伯,而被告为了给原告施加压力,把本属于原告的拆迁房产一分为二,依苏雷和苏家伯为被征收人下发了两个拆迁和征收文件,把本属于原告的拆迁补偿强行划给他人,原告多次反映,被告不予改正,反而指示颍上县国家税务局以拆迁不力对苏雷作出停职停薪的行政处罚;该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是商业开发,所以颍上县政府无权作出征收决定;且方案中对于私有住宅实施“按1:1.2安置还原”且回迁房价1500-1700元/平方米没有法律依据。特具状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颍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颍政(2016)16号、颍政(2016)17号《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苏家伯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房产证复印件。证明涉案房屋为苏家伯所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及财产所有权。3、颍政(2016)17号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回证;4、颍政(2016)16号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原告房屋征收的基本情况。5、停职停薪通知。证明被告采取胁迫手段,要求原告进行房屋拆迁。6、照片一组,证明被告征收原告房屋不是用于公共利益,而是用于商业开发。
被告颍上县政府辩称,为了公共利益,颍上县政府实施颍上县滨河大道及两侧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原告的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经过评估后,评估报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经多次动员,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颍上县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送达后,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原告与第三人同住,且其提交的困难申请中也说明涉案房屋内有两户人家,在动员拆迁时,指挥部也一直将原告及第三人列为商谈对象,原告和第三人也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安置还原比例为1:1,按照1:1.2对原告及第三人进行安置还原,本意就是对其二户人家的照顾,回迁房价是按照建造成本进行核算后才能确定。综上,颍上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苏家伯的诉讼请求。
颍上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1、颍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6份、工程项目征询意见函及复函6份。证明颍上县滨河大道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颍上县政府2011年、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颍上县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三份报告均被颍上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项目符合颍上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颍上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城市专项规划、颍上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2012年度计划要求。2、颍上县滨河大道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成立文件。证明中共颍上县委、颍上县政府决定成立颍上县滨河大道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实施和推进。3、《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颍上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颍政秘(2011)77号)、《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颍上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颍政秘(2012)12号)、《颍上县滨河大道建设及其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讨论会议记录、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截屏及照片。证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制定并公布。4、涉案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及张贴照片。证明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在征收范围内公告。5、评估报告及公示照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被征收户申请复核审查表。证明涉案房屋被评估后,评估报告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苏家伯提出了复核,复核后对其各项补偿(助)费增加了14018元。6、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及困难申请。证明指挥部多次就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事宜与苏家伯进行商谈,未果。苏家伯曾向指挥部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涉案房屋内在册户籍2户5人。7、颍政(2016)16号、17号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回证、照片。证明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苏家伯、苏雷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颍上县政府依法向苏家伯、苏雷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并按照法定方式进行了送达。
第三人苏雷述称,被告称和当事人商谈未果,从2013年其父亲已经脑血栓,最近才清醒,当时被告没有和其家庭商谈,且其不是户主。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质证如下:1、六份文件及复函虽然经过人大会议批准,但该规划需要报请省级政府批准。2、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内,所举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3、本案被告开发项目是商业房产开发需要不是公共利益,该开发征收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4、上述文件没有进行公告及公示,上述文件不具有合法性。对证据2质证如下:1、成立指挥部文件不能证明被告征迁合法性,本案中没有看到该文件制定依据的合法性。2、该证据与涉案拆迁房屋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质证如下:1、该三份文件没有公布也没有求公众意见,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2、证据3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安置方案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违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公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该组证据违反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证据4质证如下:1、对该公告原告不知情,原告征收期间生病意识不清楚。2、做出征收决定前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及常委会讨论。违反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3、征收公告没有载明赋予原告的权利,违反了征收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证据5质证如下:1、资格证书合法性有待审查。2、该征收申请复合申请表不是原告签字申请,原告对此不知情,其不具有合法性。3、该评估报告对涉案房屋评估价格低,没有当事人签字也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严重低于同类房地产价格。该评估报告应依法承担责任。4、评估报告张贴范围无法认定。对证据6质证如下:1、该困难申请不是原告申请,原告没有签字及按手印,原告对此不知情。2、该通知张贴地点无法认定,且没有送达原告。对证据7质证如下:1、征收决定违法,做出征收前应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案没有保障原告居住权利及条件。2、该征收决定违反了公平原则,原告一楼二楼全部评估为1916.63元每平米与颍上县市场房价差别过大。3、该征收决定送达程序违法,当时只有原告妻子在家,原告意识不清醒,其妻子是文盲。被告没有对送达进行宣读。对送达原告不知情。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评估的时候当事人不知道,复查审核表当事人也不清楚,不是当事人申请的。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意见为:可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在同一户下;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产权证上房屋登记是住宅不是门面;对证据3、4无异议;证据5没有关联性,原告无法证明被告采取胁迫手段,不应当采纳;证据6提交不符合规定,被告不予质证,且照片显示是安置区,无法证明是用于商业开发,是否是公共利益,被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证明目的不能达到。第三人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供的证据6中的困难申请无申请人签字及证据5中的被征收户申请复核审查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颍上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滨河大道建设及其两侧棚户区改造工程。2011年12月30日,成立颍上县滨河大道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颍上县滨河大道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于2012年3月26日制定《颍上县滨河大道建设及其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于同年4月8日发布《颍上县滨河大道两侧棚户区改造一库安置区、水利局器材库安置区、玫瑰园安置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并予以张贴。原告苏家伯拥有慎城镇交通东路南侧426号的房屋一处,在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房产证记载面积为156.25平方米。2015年8月11日,颍上县滨河大道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给苏雷、苏家伯下发《通知》,要求其接通知后前来指挥部商谈征迁事宜。后因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颍上县政府于2016年3月15日分别对苏雷、苏家伯作出被诉的颍政(2016)16号、17号征收补偿决定。苏家伯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苏雷系苏家伯之子,苏雷与苏家伯均居住在诉争房屋中。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中,颍政(2016)16号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是苏雷,但被告颍上县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苏雷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且苏雷当庭否认该决定所涉房屋系其所有,而是其父苏家伯所有,同时被告在庭审中也予以认可,因此,颍政(2016)16号征收补偿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颍政(2016)17号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是苏家伯,但该决定认定的面积与苏家伯所持房产证的面积明显不符,因此,颍政(2016)17号征收补偿决定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根据庭审各方的意见,本案其实是被告针对苏家伯持证的一处房屋进行了面积上的分割,然后分别对苏家伯和苏雷作出被诉的两个征收补偿决定。原告请求依法确认颍上县政府作出的颍政(2016)16号、颍政(2016)17号《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因确认违法判决是行政行为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情形下才作出的判决,其与撤销判决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不属于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颍上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颍政(2016)16、颍政(2016)17号《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颍上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海龙
审判员吕洁
代理审判员耿牛牛
书记员张琳琳
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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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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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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