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院判决:确认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于2019年9月14日强制拆除原告李成林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绿映村4-18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30 09:01:1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4行初9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3355206091Q。
法定代表人从永刚,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蔡春雪,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成林因与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田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许军,被告田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蔡春雪、胡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李成林诉称:上世纪七十年代,原告分得单位(原矿务局林场)住房一间(房产分户图中载明的**房)。后因住房太少,又于1982年经单位批准在1号房东边自建了部分房屋。房屋总计面积约135平方米。房屋建成后,原告一直居住于此。2019年9月14日,被告因青丰砖厂地块国有土地征收,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的行为显系违法,请求1、确认被告强拆原告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绿映村4-18号房屋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区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答辩人虽是青丰砖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人,但负责征收的部门系田家庵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更名为田家庵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具体实施单位系田区政府洞山街道办事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单位基于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取得了行政职权,并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答辩人并非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也未对原告房屋进行任何拆除行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明显错误。二、在房屋拆除前,经洞山街道办事处与原告多次交流、沟通,2019年9月14日原告同意拆除房屋,征迁组在其腾空房屋后实施拆除。综上,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且原告已同意对其房屋的拆除行为,对原告房屋的拆除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李成林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落户田家庵区洞山绿映村4-18号房屋的事实。
证据二、淮南市矿务局房改收据,购房付款收据及证明;证明原告房屋系合法建筑。
证据三、公告,青丰砖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证明被告系涉案房屋征收人,原告房屋系被征收对象。
证据四、房地产平面图,房产分户图,构筑物、附属物及装修测量单、附属物价格表;证明原告房屋建成年代为1982年,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了调查、统计和认定,但对于面积的认定我方有部分异议。
证据五、室内物品清单;证明原告室内物品情况。
证据六、房屋拆除后照片、录像及光盘;证明涉案房屋系被告强制拆除及拆除前后状况。
被告田区政府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及证明观点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房改收据显示的是李新德而非原告,房改时间为1994年,且房改后也未办理产权证。证据三公告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公告可以说明原告在项目的拆迁范围之内,公告发布主体是洞山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对补偿方案真实性无异议,在原告没有提供合法产权证的情况下是不应补偿的。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房产分户图上没有我方的签名,且与原告提供的房改收据上载明的面积不一致。证据五系原告自己所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六可以证明在拆迁之前已经将室内物品进行搬出。
被告田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二、《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青丰砖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征收部门系田家庵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即田家庵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具体实施单位系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办事处;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房屋产权证书,系违法建设,依法不应当享受补偿,不是本案的补偿对象。
证据三、情况说明;证明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前已经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对其房屋进行拆除。
原告李成林的质证意见: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够证明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系强拆主体,被告作为征收人依法应推定其为强拆主体;原告的房屋系1982年建成,不能认定为违法建设。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原被告之间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原告也未同意对房屋进行拆除。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他需要核实的证据,真实性予以审查认定;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和证明观点,综合全案予以审查判定;对本案所涉法律依据,由本院依法审查、适用。
经审理查明:为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田区政府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田政征〔2018〕3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淮南市田家庵区青丰砖厂地块进行征收,并附有《青丰砖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为东至舜耕镇青丰社区,西至规划路,南至林场路,北至舜耕镇青丰社区(具体详见建设用地规划图)。田区政府是该项目房屋征收人,田家庵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委员会(现为田家庵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并委托田区政府洞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从2018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对在签约期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田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8年7月3日,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洞山街道办事处登报公告的青丰砖厂地块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户名单中有本案原告李成林,其房号为洞山绿映村4-18号。在签约期限内,田区政府未与李成林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协议,也未依法向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9月14日,原告李成林诉请的涉案房屋(包括自建房)被强制拆除,其认为该强制拆除行为系田区政府作出并违反法定程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田区政府有无对李成林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以及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田区政府有无对李成林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以及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评判如下:
关于田区政府有无实施涉案拆除行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田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及相应补偿方案均明确其为青丰砖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人,因此田区政府应当履行该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原告李成林诉称位于征收区域内的房屋于2019年9月14日被拆除时有区政府领导在现场,结合视频资料所见,另有着城管制服的执法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由此足以认定田区政府对李成林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其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对此,田区政府虽辩称涉案拆除行为系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却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李成林诉称的房屋位于征收区域内,田区政府在既未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未经催告并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迳行于2019年9月14日对李成林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显然违反法定程序。田区政府虽提供了洞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系原告同意拆除,但原告李成林对此不予认可,且田区政府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田区政府对李成林涉案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鉴于该行为已实际发生,且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4日强制拆除原告李成林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绿映村4-18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德玉
审判员江峰
人民陪审员缪新英
书记员魏巍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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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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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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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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