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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院判决:确认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于2019年9月6日强制拆除原告王凤云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绿映村27栋11号(平房1-2)及附属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28 11:05:5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04行初8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3355206091Q。

  法定代表人从永刚,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蔡春雪,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凤云因与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田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凤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许军,被告田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蔡春雪、胡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王凤云诉称: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告分得一处公房,约50平方米。后原告又分得单位(原矿务局林场)一套房屋,即洞山绿映村27栋11号(汇总表认定的平房1-2,面积28.2平方米)。后因房屋太小,原告经单位批准自建了约44平方米房屋(其中自建厨房位于公房旁边,其他自建房均建在27栋11号房屋南侧)。以上房屋总计面积约122.2平方米。房屋建成后,原告一直居住于此。2019年9月6日,被告因碧荷庭二期地块土地征收,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的行为显系违法,请求1、确认被告强拆原告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绿映村27栋11号房屋及其他自建房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区政府答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答辩人虽是碧荷庭**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人,但负责征收的部门系田家庵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具体实施单位系田区政府洞山街道办事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单位基于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取得了行政职权,并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答辩人并非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也未对原告房屋进行任何拆除行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明显错误。综上,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王凤云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原告系原矿务局林场工人。

  证据二、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碧荷庭二期地块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证明被告系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主体,并作出相应征收补偿方案。

  证据三、碧荷庭二期棚改项目房屋调查登记汇总表(平房1-2即起诉书陈述的27栋11号);证明涉案部分房屋已经得到被告统计和认定。

  证据四、构筑物、附属物及装修测量清单;证明涉案部分房屋构筑物、附属物情况,但不代表原告认可被告统计情况。

  证据五、室内物品清单;证明原告室内物品情况。

  证据六、房屋拆除后照片及录像光盘;证明涉案房屋系被告强制拆除及拆除前后状况。

  证据七、原矿务局大集体职工转正表、登记审查表;证明原告1986年成为矿务局林场工人。

  被告田区政府的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户口本证明观点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系林场职工。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公告和方案不能确定田区政府为适格被告。证据三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从该表中可以看出原告房屋面积为28.2平方米,其自述分配公房50平方米及自建房44平方依据不足,与诉状中陈述相矛盾。证据四不予认可,没有拆迁人等相关单位签名。证据五真实性有异议,结合证据六视频资料可以看出,原告房屋里都是杂物;另外,已经向原告提供了家庭生活用品。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转正时间是1989年7月,其房屋显然是在此之后分配的,且没有房屋分配手续,自建房也应是在90年代以后所建。

  被告田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二、《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碧荷庭二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证明征收部门系田家庵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具体实施单位系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办事处;田区政府没有对原告房屋实施任何拆迁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王凤云的质证意见: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观点有异议。1、被告系征收人,应推定为行政强制的行为人,是本案适格被告;2、其所谓的征收部门,没有相应的组织强拆能力;3、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征收与补偿,而本案是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不能混同。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他需要核实的证据,真实性予以审查认定;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和证明观点,综合全案予以审查判定;对本案所涉法律依据,由本院依法审查、适用。

  经审理查明:为完善城市配套功能,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田区政府于2019年4月24日发布《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淮南市田家庵区碧荷庭二期地块进行征收,并附有《碧荷庭二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为东至青丰砖厂地块西侧规划路,西至碧荷庭一期围墙,南至林场路,北至洞山路(具体详见建设用地规划图)。田区政府是该项目房屋征收人,田家庵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监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并委托田区政府洞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从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对在签约期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田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凤云在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有居住房屋,在期限内未与田区政府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田区政府也未依法向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9月6日,原告诉请的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其认为该强制拆除行为系田区政府作出并违反了法定程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田区政府有无对王凤云的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以及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田区政府有无对王凤云的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以及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评判如下:

  关于田区政府有无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田区政府作出的涉案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及相应补偿方案均明确其为碧荷庭二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人,因此田区政府应当履行该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原告王凤云诉称位于征收区域内的房屋于2019年9月6日被拆除,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系田区政府组织实施,结合视频资料,现场有公安民警、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由此足以认定田区政府对王凤云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田区政府虽辩称涉案拆除行为系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却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王凤云诉称的房屋位于征收区域内,田区政府在既未与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依法对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王凤云尚有权对涉案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的情况下,迳行于2019年9月6日对其房屋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显然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田区政府对王凤云涉案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鉴于该行为已实际发生,且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6日强制拆除原告王凤云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绿映村27栋11号(平房1-2)及附属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德玉

  审判员江峰

  人民陪审员缪新英

  书记员魏巍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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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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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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