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淮南市田家庵区政府2019年9月9日强制拆除原告赵培均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26 09:04:2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04行初94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从永刚,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蔡春雪,该区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培均诉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田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于2019年10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培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怀刚,被告田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蔡春雪、胡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赵培均诉称:原告及已去世的父亲原均系矿业集团林场职工,有公房房改房及自建房合计面积113.86㎡,均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其中简易房11.76㎡,因年久破旧,换的铝合金房顶。2019年4月,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到被告的拆迁范围,被告进行了丈量确认及附属物等评估。之前讲的很好,后来越谈越不利。被告选择性适用法规,对原告有利的法律法规弃之不用,双方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在公告期限内被告既未与原告达成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就于2019年9月9日强拆了原告房屋113.86㎡,致物品损失24130元。按1:1.4的还原比例规定,被告应安置原告房屋159.4㎡,还有附属物被告确认补偿30207元。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现依法起诉来院,请求判决:一、确认被告田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二、要求被告田区政府安置房屋159.4㎡;三、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30207元;四、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24130元。后经本院当庭释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判决确认被告田区政府2019年9月9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再要求,另行主张。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和家庭成员情况,其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绿映村,已被拆迁;
2、碧征办字[2019]1号《关于成立碧荷庭二期地块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以下简称1号《征迁小组通知》)和田区政府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证明两原告的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内,被告是征收单位;
3、房屋被强拆时的视频(附文字讲解材料),证明强拆现场的情况,且该强拆行为是被告田区政府组织实施的;
4、调查地块:碧荷庭二期地块征迁项目,编号:征迁一组,调查日期:2019年5月23日的《房屋调查登记表》,证明原告的房屋在碧荷庭二期项目的征迁范围内。
被告田区政府辩称:一、田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虽是本案所涉的碧荷庭**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人,但负责征收的征收部门系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田区住保局),具体实施单位系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洞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洞山街道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和第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单位基于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取得了行政职权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田区政府并非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也未对原告的房屋作出任何拆除行为,其将田区政府作为本案被告错误。二、原告的房屋拆除前,其已同意对其房屋实施拆除。2019年9月9日下午,原告将其屋内物品搬离腾空后,征迁工作组实施拆除。拆除时,洞山街道办依法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拍摄取证,其对原告的房屋拆除合法。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田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田区政府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明其主体身份;
2、《公告》,田区政府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田政[2019]35号《关于印发<碧荷庭二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35号《征迁方案通知》),证明案涉项目地块的征收部门系田区住保局,具体实施单位系洞山街道办。
3、洞山街道办和碧荷庭二期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碧荷庭二期征迁办)2019年11月7日共同作出的《碧荷庭二期棚改项目被征迁户赵培均户拆除情况说明》和照片1份,证明拆除原告房屋前,已经与原告达成一致,原告同意对其房屋进行拆除。
经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对于《公告》中确定的征收范围,原告未提出被拆除房屋的坐落位置及房产证书等依据,无法证明其房屋在碧荷庭二期项目的征迁范围内;1号《征迁小组通知》与《公告》不是同时张贴的,当时张贴的是《公告》和35号《征迁方案通知》,1号《征迁小组通知》仅为内部文件,确定的该小组成员是工作指导作用,具体实施由《公告》确定的主体负责;证据3的来源方式有异议。现场已有公证机关录像,但未向法庭提交,该视频及其文字资料不能证明是田区政府实施了案涉的强拆行为;证据4的真实性经与拆迁部门核实后无异议,但本案原告的房屋没有房产证书,系无证房产。
原告对被告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认为依照《房屋征补条例》的规定,案涉项目的征收人是田区政府,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对证据2,35号《征迁方案通知》对补偿对象有所选择,与上位法冲突,对合法财产遭受侵害的原告,均应予依法补偿,而不能仅包括有房产证书这一种情况;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照片仅能反映被告的工作人员同原告或原告家人曾见过面,不能证明原告同意拆除其房屋。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他需要核实的证据,真实性依法核实后予以审查认定;对前述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和证明观点,综合全案予以审查判定;对本案所涉法律依据,由本院依法适用。
经审理查明:为推动开展辖区内的碧荷庭二期地块征收工作,田区政府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公告》,决定对“东至青丰砖厂地块西侧规划路,西至碧荷庭一期围墙,南至林场路,北至洞山东路”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言明:……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田区政府是该项目房屋征收人,田区住保局负责组织、监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并委托洞山街道办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从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田区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其附件《碧荷庭二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同月29日由田区政府作出的35号《补偿方案通知》印发,在确认前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0日后起(含10日)40日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田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田区政府为加强对该地块征收工作的领导,作出1号《征迁小组通知》,决定成立碧荷庭二期地块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原告赵培均在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内,有原单位分配的住房,且有自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的房屋。原、被告双方就该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9月9日,原告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认为强制拆除行为系被告田区政府违法作出,于2019年10月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一、田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二、该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房屋征补条例》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田区政府作出的《公告》及其35号《补偿方案通知》中均已明确,碧荷庭二期项目地块的征收人为田区政府,并成立了碧荷庭二期地块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定职责。本案双方对原告房屋被拆除不持异议,争议在于是由原告自愿拆除还是由被告组织强拆。现原告已提出初步证据,证实有田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领导在现场组织实施强拆。被告认为涉案房屋是由原告自愿拆除,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且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强拆行为是由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故应当认定其是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对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的房屋符合征收补偿安置的条件,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迳行于2019年9月9日将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显属违反前述规定。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查明】
一、田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该行为是否合法?
确认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9日强制拆除原告赵培均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德玉
审判员江峰
人民陪审员马莉莉
法官助理刘富丰
书记员刘舒婷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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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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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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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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