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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院判决:撤销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

时间:2024-11-25 09:02:1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临泉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皖1221行初6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原第五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MBOM95388U。

  法定代表人王春吾,该街道办主任。

  副职负责人范仲元,该街道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光,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人民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003172043U。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该局局长。

  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闻广标,该局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宗林要求撤销被告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宗林及委托代理人吕纪昕、谢霆,被告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副职负责人范仲元及委托代理人金光,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闻广标及委托代理人侯允超,证人于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代宗林诉称,被告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认定原告位于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原第三层房屋不予认定为合法面积。原告认为该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理由如下:一、认定事实错误。(1)两被告混淆了“航拍图”“航测图”和“手绘图”。2008年10月,武汉飞燕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对临泉县城规划范围进行空中拍摄,形成(标准名称)“航空摄影地形图”,简称“2008年航拍图”。该图仅仅是从空中拍摄的照片,不具有数据性。2009年4月,临泉县建设局委托芜湖市勘查测绘设计研究院参照2008年10月武汉飞燕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拍摄的“航空摄影地形图”,实地测绘,形成(标准名称)“航摄地形图测绘成图”,简称“2008年航测图(实际是2009年4月成图)”,该图是参照航拍照片,现场测绘的成果,具有数据性。(证据见芜湖市勘查测绘设计研究院《关于临泉县航测1:1000数字化地形图成果资料的说明》)《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历次政府补偿文件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的补偿认定均引入的是“2008年航测图(实际是2009年4月成图)”的概念,不是“2008年航拍图”的概念。(见临泉县人民政府临政秘[2018]191号等文件)(2)原告代宗林自建房屋在临泉县县城“2008年航测图(实际是2009年4月成图)”有记载,只是将其三层楼房错误记载为两层。“2008年航测图(实际是2009年4月成图)”对测绘现场房屋记载方式只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没有房屋,记载为空地;第二种情况:房屋正在建设当中,记载出房屋的地形状,标注为“建”字,意为在建;第三种情况:既有房屋,仅记载房屋的占地形状,不标“建”字,意为测绘时已经建成的既有房屋。原告代宗林的房屋在2008年航测图(实际是2009年4月成图)上记载为第三种情况,是既有房屋,仅记载房屋的占地形状,不标“建”字,意为测绘时已经完成建设的房屋。(证据见2008年航测图上代宗林及周边邻居房屋的航测记载)。但是,2008年航测图记载有误,代宗林房屋是既有房屋的三层,而不是两层。(证据见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明确说明代宗林房屋被拆除后,二、三层粘连在一起,其二层、三层为同一施工段连续建造,不存在第三层为后期建造问题。同时两被告不否认该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仅仅辩解代宗林房屋第三层是2008年航测图(实际是2009年4月成图)后补建。)因此,原告代宗林的房屋在2008年航测图(实际是2009年4月成图)时,应认定为已经建成了三层。二、两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的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但在本案中原告代宗林和两被告对第三层房屋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两被告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临泉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对代宗林第三层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两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的行政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后,原告代宗林已依法对两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对原告代宗林第三层房屋作出合法补偿。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则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原告代宗林应当对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

  代宗林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两被告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情况;2、《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证明被告认定原告位于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原第三层房屋不予认定为合法面积;3、《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证明补偿方案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的补偿认定均按照“2008年航测图(实际是2009年4月成图)”,不是2008年航拍图;4、《关于临泉县航测1:1000数字化地形图成果资料的说明》,证明临泉县建设局委托芜湖市勘查测绘设计研究院参照2008年10月武汉飞燕航空遥感技术有限公司拍摄的“航空摄影地形图”,形成(标准名称)“航摄地形图测绘成图”,简称“2008年航测图(实际是2009年4月成图)”;5、代宗林房屋航测图,证明代宗林的房屋在2008年航测图(实际是2009年4月成图)上记载为有房屋;6、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年航测图记载有误,代宗林房屋是既有房屋的三层,而非两层;7、2018年9月10日原告所在村部分村民的申诉书,证明案涉房屋是2008年底一次性建成。

  被告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辩称,一、2018年8月8日,临泉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为本次征收的实施单位,原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征收部门。原告涉案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但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或者没有合法建造证明的房屋不予补偿。临泉县政府根据临泉县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界定、认定补偿的界限和标准,即2008年之前建造的建筑物补交相关费用后可以给予补偿,2008年之后的建筑必须有合法建设的批准手续和产权证明才能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对于不能提供批准建造手续的,根据08航拍图及09实测图进行界定,是临泉县政府对于被征收人征收补偿的适当放宽,有利于被征收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三、根据政策规定,城东街道办对原告房屋所在区域的08航拍图及09测绘图(实测图为09年测绘)进行比对查询,发现原告房屋在08航拍图上显示的是沟塘。说明2008年原告代宗林房屋还没有建造,其房屋是在2008年之后建造,在09年进行实测时原告代宗林的房屋建造了两层。原告不能提供批准建造的相关许可手续,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结合实测情况和航测地形图,遂对原告房屋的一、二两层进行了认定,并给予了征收补偿(第三层房屋不予补偿),后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单位发放了征收补偿款,可见,在政策上政府征收部门已给予原告的最大照顾和补偿。原告的房屋是否一次性建成并不重要,任何房屋建造都有一个持续性的过程而非瞬间能够建成,2009年实地测绘时案涉房屋只有两层,原告的第三层房屋系在2009年测绘完成之后建设,根据前述政策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第(3)小项规定“2008年县城航测地形图没有记载,且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因此原告房屋第三层没有准建许可,属违法建设,依法不予补偿。四、2019年12月15日,两被告共同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并送达给原告,原告拒绝签字。至本次原告起诉之日已过去一年有余,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已超出法定起诉期限。另外,原告诉讼请求两项,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请求,应该由原告确认保留一个诉讼请求。

  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第一组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应诉主体资格。第二组1、临泉县人民政府文件临政[2011]5号关于印发临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2、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临政办[2016]11号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3、临泉县人民政府临政秘[2018]191号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4、2008年航拍照片一张、2009年测绘图一张;临泉县(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临征补字[2018]第XJB035号(1、货币补偿测算单;2、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二期新建片区棚户区居民房屋调查认定表B17-1;);5、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证明2018年8月8日,临泉县人民政府发布了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为本次征收的实施单位,原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征收部门;原告涉案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但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4条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临泉县政府根据临泉县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认定补偿的标准,即2008年之前建造的建筑补交相关规费后可以给予补偿,2008年之后的建筑必须有合法建设的批准手续和产权证明才能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对于不能提供批准建造手续的,根据2008航拍图及2009实测图进行界定,是临泉县政府对于被征收人征收补偿的适当放宽,是有利于被征收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政策规定,城东街道办对原告房屋所在区域的2008航拍图及2009测绘图(实测图为09年测绘)进行比对查询,发现原告房屋在2008航拍图上显示的是沟塘。说明2008年原告代宗林房屋还没有建造,其房屋是在2008年之后建造,在2009年进行实测时原告代宗林的房屋建造到了两层。原告也不能提供批准建造的相关许可手续,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结合实测情况和航测地形图,遂对原告房屋的一、二两层进行了认定,认定对原告第一、二层房屋给予征收补偿,第三层房屋不予补偿,后双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单位发放了征收补偿款,可见,在政策上政府征收部门已给予原告最大照顾和补偿;原告的房屋是否一次性建成并不重要,任何房屋建造都有一个持续性的过程而非瞬间能够建成,2009年实地测绘时案涉房屋只有两层,原告的第三层房屋系在2009年测绘完成之后建设,根据前述政策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第(3)小项规定“2008年县城航测地形图没有记载,且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因此原告房屋第三层没有准建许可,属违法建设,依法不予补偿。6、2019年12月15日,两被告共同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并送达给原告,原告拒绝签字。至本次原告起诉之日已过去一年有余,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已超出法定起诉期限。第三组1、临泉县住建局与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签订的测绘合同;2、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及测绘资质证书;3、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临泉县航测1:1000数字化地形图成果资料的说明。证明2009年4月20日,临泉县住建局与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签订测绘合同,合同约定由该研究院承担“临泉县县域规划范围60平方公里1:1000数字航空摄影地形图成图”测绘项目,该院于2009年将全部测绘成果资料移交给临泉县住建局。芜湖市勘察测

  经审理查明,原告代宗林系临泉县城东街道李老庄村民,在该村自建三层楼房一处。2018年该村被列入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同年9月,原告代宗林与被告就该房屋一、二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对代宗林的第三层房屋,二被告以“2008年航拍图上代宗林房屋位置处没有房屋而是一个小沟塘,2009年实际测绘时,该位置已建筑两层房屋,在图片上标注该处房屋是两层”为由,对代宗林的第三层楼房未认定为合法建筑。原告不服,于2019年6月17日以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同意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争议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由,于2019年9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2019年12月15日,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并送达给代宗林,该认定书称:经调查,代宗林原房屋为三层砖混结构楼房。在该片区房屋征收期间,经房屋认定组调查,代宗林的房屋与临泉县2008年航测地形图存在出入。在2008年航测地形图上,代宗林的原房屋并未显示。但在(2009年)手绘图上该处地点显示为两层房屋。根据《临泉县城东街道新华社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迁项目部认定代宗林房屋一、二层为合法建筑,经评估公司测量,面积264.45平方米,对被征收人代宗林第三层房屋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2020年3月9日代宗林第二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按合法建筑对其第三层房屋给予补偿80万元,2020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20)皖1221行赔初13号行政判决,驳回代宗林的诉讼请求。代宗林不服,向阜阳中院提起上诉,阜阳中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皖12行赔终38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21年1月,原告代宗林向本院第三次起诉要求撤销案渉《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

  另查明,代宗林房屋第一、二层“调查认定表”(编号B17-1)上加盖的公章为“临泉县城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房屋认定专用章”。涉案房屋已于2019年被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对原告第三层房屋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应按照该条例的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即本案被告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二被告于2019年12月15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不符合条例及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要求,被告应在二个月内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原告在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中已要求按合法建筑对其第三层房屋进行补偿,原告本次起诉应视为未超过起诉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认定书》;

  二、被告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依法报请临泉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宋树宾

  人民陪审员丁雷

  书记员李宏毅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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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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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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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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