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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黄山市屯溪区政府于2019年3月8日对周玉斌位于滨江西路18号301室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22 09:05:4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10行初21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兴昱路**。

  法定代表人杨林,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宸,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晓萍,安徽安泰达(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玉斌因请求确认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屯溪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并于2019年8月21日向被告屯溪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玉斌,被告屯溪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宸、孙晓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3月8日,屯溪区政府对周玉斌所有的、位于滨江西路****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当事人主张】

  原告周玉斌诉称:2019年3月8日,屯溪区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周玉斌的合法房屋进行非法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无任何事实基础,无任何法律依据,造成了周玉斌合法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屯溪区政府拆除的是周玉斌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其无权违法拆除。二、屯溪区政府作为强拆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三、屯溪区政府的强拆程序违法。四、屯溪区政府实施强拆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判令:1.确认屯溪区政府于2019年3月8日强拆周玉斌合法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诉讼费用由屯溪区政府承担。

  原告周玉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周玉斌身份证,证明周玉斌的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周玉斌房产证,证明周玉斌原告资格适格,其住宅为合法房屋;证据三、报警电话截屏,证明周玉斌申请保护合法财产未获结果;证据四、《关于成立屯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的通知》,证明屯溪区政府拆除行为不合法;证据五、《屯溪区棚改地块征收服务合同》,证明屯溪区政府拆除行为不合法;证据六、房屋被拆除的照片,证明周玉斌合法房屋被非法强拆。

  庭审中,周玉斌补充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七、黄山市江北片区JB02老街单元老街南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证据八、黄山屯溪老街滨江西路规划总平面图及鸟瞰图,证据七至八证明房屋征收目的并非为了公益,而是纯属商业开发;证据九、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证据十、房屋估价委托协议书,证据十一、授权书,证据九至十一证明选定评估机构程序等违法;证据十二、测绘合同,证明房屋认定、面积认定、入户调查、征收拆迁等非法无效;证据十三、附属物征收价格补偿费用一览表,证据十四、现场勘验底稿,证据十五、委托书,证据十六、房屋估价报告书,证据十三至十六证明估价程序、估价内容、估价结果及其运用等非法无效;证据十七、黄自然资函〔2019〕258号《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证明周玉斌非征收对象;证据十八、黄自然资函〔2019〕260号《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答复》,证明滨江西路地块纳入黄山屯溪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不能进行棚改,征收公告是非法的;证据十九、官网报告“以拆促迁”,证明屯溪区政府以强拆逼迫被征收户签约,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证据二十、屯老〔2019〕13号《关于孔春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据二十一、屯老信〔2019〕22号《关于孔春霞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据二十至二十一证明周玉斌房屋系在黄山市人民政府的部署下被强拆,应追加黄山市人民政府为被告。

  被告屯溪区政府辩称:一、周玉斌的房屋在被拆除时已经处于危房状态,屯溪区政府是基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实施房屋拆迁,符合关于危房处理的法律规定,并非违法拆迁。且屯溪区政府拆除周玉斌房屋前,已经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房屋补偿已经确定。为避免发生人身损害,屯溪区政府才对周玉斌房屋进行拆除。二、屯溪区政府对于周玉斌房屋内的物品按规定进行了登记造册,并未侵害周玉斌的合法权益,其可随时取回该财产。三、屯溪区政府在程序上保障了周玉斌的权益,在拆除房屋前,黄山市屯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明确告知周玉斌房屋处于危房状态,并建议其尽早与屯溪区政府进行协商、搬迁,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综上,屯溪区政府实施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出发点是基于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且在拆除前也告知了周玉斌相关情况,实则是在履行政府职责,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屯溪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证据二、《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江路及枫树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补偿决定,证明周玉斌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且屯溪区政府已经对其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三、黄山市屯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证明周玉斌房屋处于危房状态;证据四、物品登记表,证明屯溪区政府已对周玉斌物品进行登记。

  经庭审质证,周玉斌对屯溪区政府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无意见。证据二,对《屯溪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江路及枫树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的意见为,一是周玉斌不是被征收对象,周玉斌住宅不在《规划红线图》内,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无该《规划红线图》,屯溪区住建委文件、××单位××区政府老街办文件、省住建厅确认复函等证明周玉斌住宅不在征收范围内;二是征收目的系商业开发,屯溪区政府引入深圳益田集团对滨江西路进行商业大开发,屯溪区江北片商业业态规划(2017-2022)、中心城区老街南侧地块规划方案、中心城区老街南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征求意见公示公告等证明滨江西路纳入商业规划,屯溪区政府公然违反国务院棚改政策禁令;三是征收公告出台程序非法,未经市政府常务会批准非法出台,逆程序出台征收补偿决定,未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公开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未公开棚改项目系列审批文件,违反国务院棚改政策强制性规定,逆程序未批先行,征收公告附件补偿方案未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而无效,未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非法准入大地拆迁公司和爱华测绘公司;四是征收公告内容违法,屯溪区政府违反省住建厅批复规定非法扩大棚改范围,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实施棚改采购项目,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未专户存储;五是补偿方案出台程序和内容违法,补偿方案出台程序违法,非法剥夺周玉斌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对征收补偿决定的意见为,一是补偿决定作出程序违法,未就法定内容与周玉斌协商,未获周玉斌委托擅自对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送达及公示程序违法;二是补偿决定核心内容违法无效,所依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程序、内容非法无效,房屋情况认定、面积认定、房屋测绘、房屋拆迁等一系列征收活动自始无效;补偿决定提供的四处安置区均不符合就近安置规定;安置房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安置无效;补偿决定未附货币化补偿金额测算依据,未附怡阳花园11栋206室安置房验收合格证等任何信息,未按规定对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作出安排,违反法律规定。证据三,送达对象错误,周玉斌是受害者,不是安全隐患的制造者,周玉斌房屋并非危房;屯溪区政府失职、渎职,应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证据四,征收行为违法,强拆行为违法,物品登记表非法、无效。

  屯溪区政府对周玉斌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通话记录的时间是在下午,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四、五,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关联性;证据六,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强拆;证据七至十八,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不是本案应当审查的内容,与本案所诉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证据十九,内容是对签约主体进行拆除,符合法律规定,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二十至二十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达到周玉斌证明的事项,其中屯老信〔2019〕13号明确周玉斌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居民游客的人身安全,与屯溪区政府答辩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周玉斌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六可以证明其所有的滨江西路18号301室房屋于2019年3月8日被屯溪区政府强制拆除的事实;其余证据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认定。屯溪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一、二,可以证明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对滨江路及枫树巷地块进行房屋征收,并对周玉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证据三、四证明屯溪区政府依据黄山市屯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对周玉斌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屯溪区政府作出《关于滨江路及枫树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予以公告,附件为《滨江路及枫树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屯溪区滨江西路18号301室房屋,登记房地产权利人为周玉斌。2019年2月2日,屯溪区政府对周玉斌作出屯政征补〔2019〕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周玉斌上述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周玉斌不服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黄山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黄政复决〔2019〕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屯政征补〔2019〕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周玉斌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该案正在审理中。2019年3月8日,屯溪区政府以周玉斌案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依据黄山市屯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周玉斌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

  屯溪区政府于2019年3月8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屯溪区政府于2019年3月8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屯溪区政府针对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2月2日对周玉斌作出屯政征补〔2019〕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周玉斌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周玉斌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屯政征补〔2019〕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目前该案正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屯溪区政府在补偿决定合法性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同时,屯溪区政府以周玉斌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和记录。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本案中,屯溪区政府即便认为周玉斌的房屋处于危房状态,基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亦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故,屯溪区政府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超越了职权且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周玉斌请求确认屯溪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屯溪区政府认为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系履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8日对周玉斌位于滨江西路18号301室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刚

  审判员邹有春

  审判员蒋薇

  法官助理汪权峰

  书记员汪浩

  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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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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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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