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院判决:撤销砀山县政府作出的砀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时间:2024-11-22 09:05:0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13行初280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752950906K。
法定代表人:陶广宏,县长。
委托代理人:候俊,砀山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会东,砀山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朱晓芳诉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砀山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晓芳及委托代理人高飞、赵光辉,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候俊、黄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7月26日,砀山县政府对朱晓芳作出砀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一、朱晓芳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905371.4元;二、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原地安置,安置房房号分别为4幢2701室,面积为123.04平方米,2幢2702室,面积为95.37平方米,2幢2703室,面积为95.37平方米,安置房总价为1022922.8元,朱晓芳需补差价84041元;三、被征收人应于5日内书面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当事人主张】
原告朱晓芳起诉称:一、砀山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朱晓芳的房屋面积、性质均认定错误,应予以撤销。朱晓芳的房屋自建成以来,一直用于经营,应认定为营业为房,且房屋认定面积严重低于实际面积,实际面积应为462.08平方米;二、砀山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未向朱晓芳进行送达,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砀山县政府未履行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评估前未经调查登记公告程序、分户评估报告未经公示,未进行送达,应予撤销;三、砀山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对房屋面积单价、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装修及附属物、一次性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认定价格偏低,与市场价不符;四、砀山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屋征收决定已被确认违法,其所作《征收补偿决定》亦违法。综上,请求撤销砀山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诉讼费由砀山县政府负担。
原告朱晓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1、朱晓芳的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朱艳林的营业执照、朱艳林的税务登记证、房屋拆除前照片,证明朱晓芳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且实际用于经营;
2、(2018)皖13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2018)皖13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证明砀山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屋征收决定已被确认违法,其所作《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依据;
3、砀政征补(2018)1号《征收补偿决定》,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
砀山县政府答辩称:砀山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和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评估公司的评估也是按照规定进行的。请求判决驳回朱晓芳的诉讼请求。
被告砀山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1、朱晓芳房屋所有权具结书、朱晓芳的房屋产权证;
2、附属物登记表;
3、房地产评估合同委托书、致估价委托人函、朱晓芳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单;
上述证据证明砀山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有依据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庭审质证,朱晓芳对砀山县政府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朱晓芳的房屋面积、性质均认定错误;证据2,三性均有异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朱晓芳的名字列错,内容亦不真实;证据3,对合法性有异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未履行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评估前未经调查登记公告程序、分户评估报告未经公示,未进行送达,剥夺了朱晓芳申请复核的权利。
砀山县政府对朱晓芳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可以证明朱晓芳房屋的性质为住宅,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与补偿决定认定面积一致,营业执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证据2、3,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认证:对砀山县政府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2因无朱晓芳签字确认,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朱晓芳提交的证据1、2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三性均予以认可,可以达到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砀山县砀城镇南河东路32号。1999年8月12日,朱晓芳办理了砀国用(98)字第1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记载使用权人为朱晓芳,占地面积为226.4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42.8平方米,四至为西邻刘国顺,东邻路,南邻路,北邻冯英民,用途为住宅。1999年8月13日,朱晓芳办理了砀房权证1999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朱晓芳,使用面积226.4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02.31平方米,权属性质为国有。2017年4月1日,砀山县政府作出砀政秘〔2017〕62号房屋征收决定,朱晓芳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7年7月24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复决字(2017)59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砀山县政府作出的砀政秘〔2017〕62号房屋征收决定。2017年3月10日,经砀城大建设指挥部委托,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朱晓芳的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2017年4月1日,该评估公司作出了《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单》,载明,房屋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4月1日,认定朱晓芳的房屋评估总价为784934元。2017年9月26日,砀山县政府对同一区域再次作出砀政秘〔2017〕169号房屋征收决定,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皖13行初45号行政判决,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2017年8月,朱晓芳的房屋被强行拆除。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皖13行初61号行政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朱晓芳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砀山县政府承担强拆房屋的赔偿责任,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7月26日,砀山县政府对朱晓芳作出砀政征补(2018)1号《征收补偿决定》:一、朱晓芳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为905371.4元;二、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原地安置,安置房房号分别为4幢2701室,面积为123.04平方米,2幢2702室,面积为95.37平方米,2幢2703室,面积为95.37平方米,安置房总价为1022922.8元,朱晓芳需补差价84041元;三、被征收人应于5日内书面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朱晓芳对该补偿决定不服,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砀山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砀山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本案中,砀山县政府未提供如何选定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的证据,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违法。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案中,砀山县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在作出评估报告时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未附有评估师的资格证件,无法认定评估师是否具备资格。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砀山县政府将朱晓芳的房屋评估报告对其进行了送达,未能保障朱晓芳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的权利。
四、本案中,朱晓芳房地产权证中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02.31平方米,砀山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其可补偿面积为299.2平方米无法律依据。
综上,砀山县政府作出的砀政征补(2018)1号《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朱晓芳要求撤销砀山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砀政征补(20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砀山县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全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账号:12×××05,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同时递交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
审判长欧阳平
审判员程旭
人民陪审员刘光珍
法官助理李枚娟
书记员吴鹤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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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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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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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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