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政府于2018年5月25日强制拆除原告张明春、张明山房屋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11-23 09:00:3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皖0604行初3号
陈丹丹律师整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判决书,删去原告身份信息,但不影响查阅裁判文书。陈丹丹律师建议可以从:当事人主张(原告称、被告称)原告举证、被告举证;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查明、二审法院认为;判决如下等几个板块进行阅读,有助于整体把握当事人的主张、法院的裁判观点。
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4669474259B。
法定代表人史庆超,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信峰,该镇人大主席。
委托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明春、张明山与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烈山镇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春、张明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章赛艳、被告烈山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信峰、杜春雷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2月25日,因本案须以另一案张明春、张明山诉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后于2019年5月21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主张】
原告张明春、张明山诉称,原告在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南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8年5月25日,该房屋被强行毁坏,屋内财物尽被掩埋、损坏。2018年6月25日,两原告向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报案,请求其对强制拆除房屋及损坏屋内财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18年11月26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两原告从而得知是被告强拆了房屋。两原告认为,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烈山镇新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张广东的证明、张思部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产权;2、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曾用于经营的事实;3、立案查处申请书一份;4、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一份;5、照片2张,证明原告的涉案房屋由被告组织拆除的事实;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份,证明烈山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对原告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对原告房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被告烈山镇政府辩称,原告所称的房屋处于淮北市重点工程项目区内,属于被征收范围,为此烈山区人民政府已按法定程序,对征收决定和拆迁补偿方案同时进行公告,对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进行了丈量和三轮公示。因原被告未能就征收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烈山区人民政府做出了补偿决定并送达给原告,后又发出了催告书,在原告仍未拆除房屋的情况下,被告才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被告在拆除行为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存在违法性。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房屋征收申请书、关于卧牛山路东段工程开发前期工作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证明卧牛山路淮北市重点工程,该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由烈山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收行为合法;2、关于暂停办理卧牛山路项目相关手续的通知、公告、烈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宅基地登记表公示公证书、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公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政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屋征收;3、宅基地丈量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征收过程中对原告宅基地及其附属物进行丈量和登记;4、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其地块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项目用地已经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
原、被告双方依法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论,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合议庭结合全案综合分析判断。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7日,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向烈山区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书》,认为新湖路、卧牛路、卧牛山路、花庄路等七个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房屋征收条件,请烈山区政府审核并依法组织实施征收。2016年7月30日,烈山区政府作出烈政征〔2016〕9号《关于对卧牛山路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的决定》,并附烈山区卧牛山路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张明春、张明山被征收房屋位于淮北市烈山区卧牛山路改造项目新南村路段范围,但未办理房屋登记及土地登记。相关征收工作人员对张明春、张明山房屋、构筑物、附属物调查、丈量并登记,并将宅基地面积予以张榜公示。因宅基地面积存有争议,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未能与张明春、张明山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烈山区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烈政征补〔2018〕4号《烈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补偿书面告知原告如不服该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5月25日,被告烈山镇政府对本案涉及房屋等建筑物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烈山区政府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烈政征补〔2018〕4号《烈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烈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迁时,该决定尚在法定的复议和起诉期限内,作为强制拆迁执行依据的征收补偿决定尚未生效,因此,烈山镇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原告要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5日强制拆除原告张明春、张明山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磊
人民陪审员王桂芬
人民陪审员孙雷
书记员刘凤仙
2019-09-04
★☆★☆★★☆★☆★☆★☆★☆★☆
陈丹丹律师提醒:
★☆★☆★★☆★☆★☆★☆★☆★☆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上一篇:(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政府于2018年5月25日强制拆除原告张明春、张明山房屋的行为违法
下一篇:(2019年)法院判决:确认黄山市屯溪区政府于2019年3月8日对周玉斌位于滨江西路18号301室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 |
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