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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院判决:撤销宿州市埇桥区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埇政征补(201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

时间:2024-11-04 09:01:2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皖13行初155号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020031917117。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雪,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皎洁,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

  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飞,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伟,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林元勤、郝慧芬、林琳、林文艳、林文清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埇桥区政府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文清亦即林元勤、郝慧芬、林琳、林文艳的委托代理人、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涛,被告埇桥区政府委托代理人杨雪、李皎洁,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飞、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3月22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补(201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林元勤等五人的房屋第一自然间认定为商业用房(住改商),可予补偿面积为118.15平方米,住宅为812.6平方米;住宅812.6平方米中,241.82(居改非)可按住宅1.3倍认定补偿面积为314.37平方米,398.94平方米可按住宅的1.1倍认定补偿面积为438.93平方米,剩余171.84平方米为住宅。林元勤等五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补偿金为3006776.08元,装潢及附属物补偿113761.77元,搬迁补助费4653.75元(930.75平方米×5元),商业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1772.25元(118.15平方米×15元×1月),住宅一次性安置费4063元(812.6平方米×5元×1月),合计3045183.57元;如选择产权调换,从沈苑小区剩余安置房源内,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互找差价。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宿复决字(2018)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补(201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

  林元勤、郝慧芬、林琳、林文艳、林文清诉称:埇桥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及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评估机构选定、制作程序及制作内容违法。第一,在房屋征收期间,林元勤等五人对评估公司的选定并不知情,也未收到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凭证,未参与现场抽签,未选举被征收户代表,故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第二,评估公司未对房屋内外状况进行勘察,勘察记录上没有林元勤等五人的签字,评估内容未涵盖房屋内外的所有设施,故评估报告内容违法。第三,评估公司未进行分户评估,没有进行公示,评估报告制作程序违法。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经多次向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评估机构、宿州市房产局咨询,无人知道宿州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地址。因宿州市人民政府未设置该委员会,导致林元勤等五人无法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论申请鉴定。三、评估报告认定的房屋性质及价值与事实不符。林元勤等五人的房屋自1979年建成后,一直用于经营饭店、商店、旅社且证件齐全。自1990年开始经营宿州市小百花幼儿园,已取得全部合法资质,评估报告认定商业用房的面积为118.15平方米,与事实不符。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并未对沈苑小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无法计算找补差价的数额。综上,请求撤销埇桥区政府作出的埇政征补(201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宿复决字(2018)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林元勤等五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证,证明林元勤等五人不服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2、鉴定申请书、EMS邮寄单据,证明林元勤等五人对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衡宿州分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复核报告有异议,向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邮寄鉴定申请书,让其代为转交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3、通话录音,证明宿州市人民政府未设立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4、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的信息,证明宿州市人民政府对道东征收区域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文件。5、房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估价结果,证明林元勤等五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同时证明门面房一层、二层的价格。

  埇桥区政府辩称:一、在该项目征收过程中,埇桥区政府依法发布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情况公示,经被征收户代表、街道负责人及征收实施单位相关人员的参与下选定了评估公司,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告知了相关人员权利义务,选定程序合法。二、在征收实施过程中,经工作人员入户实测、根据房屋现状,对房屋用途进行了认定,林元勤等五人与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事宜进行数次协商,因林元勤等五人对面积认定无异议,仅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导致未达成一致。埇桥区政府遂于2017年8月30日对林元勤等五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埇桥区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共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埇政征(2017)5号征收决定,证明埇桥区政府对道东4号地作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该征收决定作出;2、道东4号地项目征收期间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及照片;3、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凭证;4、关于道东4号地项目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说明;5、评估机构选定现场记录、照片、视频;6、关于公布道东棚户区改造4号地征迁评估机构的公告及照片。证据2-6证明评估机构的选定在经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经抽签随机选定,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7、房屋评估机构营业执照;8、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9、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10、房屋评估委托合同。证据7-10证明评估机构具备资质。

  11、道东棚户区改造4号地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安置房价值的评估报告,证明征收地块已经进行总体评估和安置房评估,说明埇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充分;12、林元勤身份信息;13、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证明;14、2008年和2000年航拍图;15、房屋面积计算单;16、评估报告;17、B129房屋评估单说明表、评估勘查照片;18、国衡宿州分公司资质证书;19、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单及公示照片;20、评估报告送达材料;证据12-20证明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了面积认定,评估报告是在勘察后作出,评估结果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和送达。

  21、房屋装潢和附属物登记表,证明对房屋附属设施进行了认定;22、房屋安置房源统计表;23、宿州市埇桥区道东街道办事处未能与B129户达成协议的情况说明;24、对林元勤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25、埇政征补(2018)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证;证据21-25证明埇桥区政府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依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并进行了送达,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宿州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埇桥区政府作出的埇政征补(201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第一,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程序合法。埇桥区政府发布了评估机构协商选定公告,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抽签选定了评估机构并进行了公示。评估机构对房屋实地勘察后作出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且送达给林元勤等五人。第二,征收补偿决定内容适当。林元勤等五人的房屋除部分领取产权证登记为住宅外,其余均未进行登记。埇桥区政府根据房屋实际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等情况,分别按照商业用房、住宅提高标准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二、复议程序合法。林元勤等五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向埇桥区政府发送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分别送达给林元勤等五人和埇桥区政府。

  宿州市人民政府除与埇桥区政府共同举证前述证据外,在举证期限内另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证;

  4、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证;

  证据1-4证明复议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一)项。

  经庭审质证,埇桥区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对林元勤等五人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送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申请书签署日期和埇桥区政府保存在卷宗中的日期不一致;林元勤等五人如对复核结果不服,应向宿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复核结果提出鉴定申请。对证据3,录音只是房管局工作人员作出的解释,不具有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且录音中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因为人员调整没有运作,而不是没有设立这个机构;证据4和本案无关;证据5达不到证明目的,房产证登记的房产共有权人是林元勤、郝惠芬,登记面积180多平方米,产权性质是住宅,其认为一、二层都是商业门面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林元勤等五人没有直接向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其向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邮寄申请书,征收办没有义务为其转交。

  林元勤等五人对埇桥区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房屋征收决定虽然已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有部分案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在终审裁判作出之前,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无法证明。证据2-6与事实不符,林元勤等五人作为被征收人,既未收到选举征收代表的选票,也没有参与相关选举,埇桥区政府没有提供将选举的票发放给被征收人的证据,选举票的样式、选票的具体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拆迁户代表签字一栏中有六人签名,而埇桥区政府没有提供该六人的具体身份情况,该六人是否是被征收人,请法庭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认;综上,埇桥区政府选取评估机构程序严重违法。证据7-11,对评估机构的资质不持异议,但具备相应资质并不代表埇桥区政府能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评估机关的选举程序、主体不合法,结果自然不合法;该报告未进行公告,未向林元勤等五人送达。对证据12、13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4的航拍图模糊,不能证实林元勤房屋的性质、面积。证据15,不能证明房屋的具体面积。证据16-20,对评估机构的资质无异议,但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且埇桥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中关于房屋价值的认定也低于评估报告中一、二层商业门面的价值。证据21、22,房屋的附属物和装潢真实性有异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丈量表不能作为认定房屋面积和附属物的依据。郝惠芬已达八十岁高龄,其他原告对郝惠芬签字并不知情,也没有其他原告的签字。

  林元勤等五人对宿州市人民政府单独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4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复议决定书的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与复议决定书内容相互矛盾,在补偿决定书中认定林元勤等五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书面复核申请,并向林元勤等五人送达了复核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则认定没有提出复核评估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对埇桥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埇桥区政府自认林元勤等五人进行了复核,但复议决定书改变了埇桥区政府自认的事实,故林元勤等五人要求撤销复议决定书。法律赋予当事人对评估复核报告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由于没有设置专家委员会,导致林元勤等五人无法行使权利。

  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林元勤等五人提供的证据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埇桥区政府提供的证据2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宿州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系本案待审查的行政行为,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对林元勤等五人提供的证据3录音资料,因无其他证据支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对林元勤等五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埇桥区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道东棚户区改造4号地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埇政征(2017)5号〕,决定对东至曙光路,南至浍水东路,西至港口路,北至汴河东路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埇桥区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为宿州市埇桥区道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道东办事处)。林元勤等五人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编号为B129。2017年3月21日,埇桥区征收办发布关于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3月27日,道东办事处向埇桥区征收办报送协商选择评估机构情况的说明;4月1日,经现场抽签,选定国衡宿州分公司、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卓越公司)为征收评估机构。同日,埇桥区征收办发布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4月1日,国衡宿州分公司对林元勤等五人的房屋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和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单,认定林元勤等五人的房屋住宅为每平方米2152元,商业为每平方米8600元。5月1日,新卓越公司作出道东棚户区改造4号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整体评估报告和安置房价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住宅的评估结果为每平方米2120元;对安置房的评估结果为:住宅总层数29层的每平方米4020元,总层数18层的每平方米4050元;商业用房沿汴河路的一层为每平方米20800元,二层为每平方米9800元;沿港口路的商业用房一层为每平方米19200元,二层为每平方米8900元;沿曙光路的商业用房一层为每平方米14300元,二层为每平方米7480元。9月1日,道东办事处向林元勤户送达国衡宿州分公司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林元勤户不服,提出复核申请。国衡宿州分公司收到复核申请后,作出了房地产评估复核报告并送达林元勤户。林元勤户仍不服,于11月3日向埇桥区征收办寄送鉴定申请书,要求埇桥区征收办将鉴定申请转交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其房屋进行重新评估鉴定。

  因林元勤等五人就征收补偿事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埇桥区征收办于2017年8月30日向埇桥区政府提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2018年3月22日,埇桥区政府作出本案所诉的埇政征补(201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8年3月23日,埇桥区政府将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林元勤等五人。林元勤等五人不服,于2018年4月13日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8年4月19日向埇桥区政府发送了复议答复通知书。宿州市人民政府经过审理,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宿复决字(2018)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埇桥区政府作出埇政征补(201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林元勤等五人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作出补偿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本案中,埇桥区征收办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时限内未与林元勤等五人达成补偿协议,按照规定报请埇桥区政府对其作出补偿决定,符合前述规定。但埇桥区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虽对林元勤等五人进行补偿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进行了认定,但对用于安置房屋的具体地点未予明确,且仅对安置房整体均价进行了评估,并未对用于安置林元勤等五人的房屋价值进行单户评估,导致安置房的面积、价格不确定,无法明确是否需要互找差价及金额,造成补偿决定中关于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不明确具体,不具有可执行性,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宿州市人民政府在受理林元勤等五人的复议申请后,对补偿决定中未明确安置房屋地点、面积、价格一节未予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亦应予撤销。故对于埇桥区政府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对林元勤等五人提出的其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权利未得到保障的理由,经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根据该规定,宿州市的专家评估委员会应由宿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埇桥区政府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均不是法定的设立机构,故林元勤等五人申请鉴定权利受损的后果,不应由埇桥区政府和宿州市人民政府负担。故对林元勤等五人提出的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但是,宿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系宿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宿州市人民政府应依法督促、监督宿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设立专家评估委员会,并正常运行,履行法律、法规设定的职责,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埇桥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证据不足,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林元勤等五人关于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埇政征补(2018)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

  二、撤销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宿复决字(2018)83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三、责令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对原告林元勤、郝慧芬、林琳、林文艳、林文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全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账号:12×××05,汇款事由填写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同时递交汇款凭证复印件1份)

  审判长欧阳平

  审判员程旭

  人民陪审员王凤梅

  法官助理李枚娟

  书记员吴鹤

  201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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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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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广大老百姓遇到了行政机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那么便可以以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在很多人眼里,民告官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而且绝大多数案件胜诉的概率也会非常的小。

  因此,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会先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并不会第一时间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

  但是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甚至是信访基本上会石沉大海,不会有一个相对来说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

  因此,陈丹丹律师整理了法院裁判生效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的判决书,供有需要的人参考。

  遇到问题,还可以咨询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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