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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撤销无为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3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2、责令 无为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时间:2024-10-15 09:05:4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芜市行复字〔2021〕41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无为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匡健 职务: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不服,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

  2、依法公开申请人要求的信息。

  申请人称:2003年至2011年申请人地域集体农用地被地方政府等相关责任人全部征用;因地方政府等相关责任人未依照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征地。2009年至2018年申请人等多次分别向相关机关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利益;2018年4月27日有无为县X镇人民政府作出福政信(2018)1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因信访意见书未彻底解决申请人合法有序诉求(三家用地单位砂石堆厂、道强液化气站、新河棉业涉违规征地,亦未依法、依规采取补救措施);申请人2020年5月18日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信访举报,2020年5月25日由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并于2020年7月17日对举报人(申请人)出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因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未释明以上三综土地依法、依规征收情况事实;系该三综土地征收违法行为应查处的主要问题、重点问题;申请人2020年9月11日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因相关机关涉嫌不作为,2020年10月8日申请人向安徽省纪委、监委反映问题,2021年4月1日由芜湖市纪委、监委作出回复,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在纪委、监委工作受理范围,告知申请人继续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为了维护申请人正当合法利益,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开事项,2021年4月30日作出芜政办依复(2021)第19号;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事项公开申请,2021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公开;理由是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即三家用地单位不同意公开;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决定。申请人不服现提出以下理由:

  1、依据当时征地时间:申请人集体土地2006年被征用约10.18亩、现为砂石堆厂临时用地(其实属交警队占地至今未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综土地应交由申请人等恢复耕种;2003年7月被征用约6亩,现为河坝(道强)液化气站,书面显示2003年8月12日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已发、但没有写明签发日期,该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3月29日;2003年3月被征用约7.4亩现为新河棉业,书面显示2003年9月22日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公司成立2003年7月31日。依照当时《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第48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二佰一十八条规定;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依法、依规向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公开事项(土地征收合法手续即“二公告”一登记),完全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被申请人等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以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适用依据不正确明显不当,属违反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国家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以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有生计,生活有保障。申请人地域内土地被全部征收,对于申请人涉及到生产、生活、长远生计有保障问题;被申请人未对土地被征收人(申请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属于重大公共利益问题;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部分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以使保障土地被征收人(申请人)正当合法利益。

  3、申请人等对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征用土地、违法确权发证及违法占地行为于2020年5月18日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信访举报。2020年10月8日向安徽省纪委、监委反映问题,依据2020年7月27日与叶斌(芜湖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办案人员)电话录音,主要录音显示1998年该三综土地(砂石堆厂、道强液化气站、新河棉业)就出让转为国有土地。涉及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事项应当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申请人曾于2021年4月8日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就同一事项申请信息公开。2021年4月9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函要求被申请人及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申请事项提出办理回复意见。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发函,要求福渡镇人民政府及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意见。后经征询案涉三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意见,2021年4月15日,福渡镇人民政府、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申请人提交一份“关于不予公开季某某信息公开事项的说明”,并附有案涉三块土地的使用权人不同意政府公开其土地权属相关信息的说明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就季某某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提交不予公开的意见。

  现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就同一事项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系于2021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之前被申请人已就该案情况向有关部门及土地使用权人征询意见,故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三宗土地均有土地使用权人,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件,经征求使用权人意见,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故不予公开,并告知其权利救济方式。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行为送达程序合法。2021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送达程序合法,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2021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申请人地域三综土地因被征用(2006年被征用约10.18亩、现为砂石厂,2003年3月被征用约6亩,现为道强液化气站,2003年7月被征用约7.4亩,现为新河棉业)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征用土地、违法确权发证、违法占用土地。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信访举报,2020年5月25日由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并于2020年7月17日对举报人(申请人)出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因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未释明以上三综土地依法、依规征收情况事实;系该三综土地征收违法行为应查处的主要问题、重点问题(依法、依规查处认定合法征收土地或违法征收土地行为)未在该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上公开说明;因以上三综土地以确权发证,申请人与土地被征收存在直接利益、利害关系;故依照相关制度规定,据此申请无为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公开以上三综土地被征收合法手续即二公告一登记。”被申请人2021年5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具体内容为三宗地均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并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件。经征求使用权人意见,该政府信息公开后损害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按照申

  请人要求,以电子邮箱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邮件送达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显然两公告信息是可以公开的,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作出答复。被申请人认为该政府信息公开后损害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违反上述规定,明显不当。

  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无为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3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

  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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