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21年)撤销 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2315平台举报件(编号1340202002021042242587293 )作出的不立案 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时间:2024-10-15 09:05:0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镜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镜政行复字〔2021〕8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弋江路新都花园菜市场4楼。

  法定代表人:谈中伟,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5月12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对举报件编号1340202002021042242587293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5月12日在全国 12315举报平台对举报件编号1340202002021042242587293作 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调查该案件。

  申请人称:2021年3月24 0 ,申请人通过天猫平台工商证照为“芜湖市德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聚香客旗舰店”购买网页宣传的“优级免洗红枣”500g,因产品以干制红枣冒充免洗红枣,使用非食品级包装袋,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申请人于4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反馈,案件编号为 1340202002021042242587293。5 月 12 0 , 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是商家愿与投诉人协商解决,投诉人表示接受”。针对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提出以下异议:

  1.申请人针对涉案产品以干制红枣冒充免洗红枣、使用非食品级包装袋、产品无相关加工资质等事实情况向被申请人 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提供案件线索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虽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法定工作日内给出答复,但是该答复内容是基于第三人愿与申请人协商解决而作出,并未针对申请人在举报事项中提到的诸多食品安 全问题作出具体逐一解释和最终处理决定,该答复仅为形式上的答复。

  2.被申请人答复称“商家愿与投诉人协商解决,投诉人表示接受”,但事实上申请人从未收到与第三人协商的任何电话或短信方式,该答复为虚假答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解读中规定,投诉对应行政调解程序,举报对应行政处罚程序。因此被申请人依照投诉的行政调解程序调查该案件,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应予以纠正。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干制红枣的执行标准为GB/T5835,免洗红枣的执行标准为GB/ T26150,二者的区别之一则在于免洗红枣含有“杀菌”工艺,而涉案产 品执行的标准GB/T5835中并不存在灭菌消毒的环节,如果像商家网页宣称的开袋即食,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 人未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将该事实查明厘清,应予以纠正。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 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申请人在举报书中诉求商家提供该批次产品检测报告与免洗证明、包装袋食品级证明、等级证明,亦未得到有效的书面答复证明。

  5.被申请人未全面依法履职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可能会对身体造成慢性的不利影响,电商购物平台亦以申请人已签收拆包为由拒绝申请人退货退 款的诉求,申请人钱财遭受损失,产品无法食用,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称:2021年4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称其在芜湖市德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聚香客旗舰店”购买了 “优级免洗红枣”,收货后发现包装袋执行标准为GB/T5835,而免洗红枣的执行标准为GB/T26150。因 未成功下载申请人在12315平台提交的证据材料且无法拨通举 报人电话,被申请人向商家调查,商家表示想与举报人联系协 商。5月12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正在调查, 商家愿与举报人协商。” 5月14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微信取 得联系,申请人重新提交了举报材料。5月19 H,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正在调查,调查结束会给其结果。5月20日,被申请 人派出执法人员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大道世贸滨江花 园5#地块办公楼204室芜湖市德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检查,该 企业提供了红枣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 装罐检测报告、委托协议。5月20日,被申请人对芜湖市德圣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店铺“巨香客旗舰店”宣传的“优级 免洗红枣”与实际执行标准不符进行立案。 .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4日,申请人通过天猫平台工 商证照为“芜湖市德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聚香客旗 舰店”购买网页宣传的“优级免洗红枣” 500g,4月2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实名举报,案件编号为 1340202002021042242587293。5 月 12 0 ,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是商家愿与投诉人协商解 决,投诉人表示接受”。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6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举报详情页截图,实名认证页面截图,快递面单页照片,商品快照,芜湖市德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证照截图,订单截图,产品实物照片。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 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聚香阁旗舰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关于“举报”的定义,根据《市场 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 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 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之日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申请人。5月 12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投 诉”的处理程序,被申请人提出“商家愿意与投诉人协商解决, 投诉人表示接受”,告知申请人不立案的决定,不符合《市场 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举报”的处理程序, 故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的决定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对12315平台举报件(编号1340202002021042242587293 )作出的不立案 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4日

上一篇:(2021年)1、撤销无为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3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无政办依复〔2021〕第8号);2、责令 无为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下一篇:(2021年)撤销无为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作出的无公(城南所)行罚决字〔202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无为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