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时间:2024-10-15 09:02:5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南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决字(2021)25号)
被申请人: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王某、丁某某A、丁某某B(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中旬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事项向被申请人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11月29日收到),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全部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南陵县某某路的房屋以及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EM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张,请求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信息。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签收,但至今仍未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自签收后,未予答复已超过法定期限,亦未收到答复期限予以延长的通知。故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本案事实。
1.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2.由于申请人没有提出要求公开信息的具体名称、文号,故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中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信息公开申请人,向其释明申请具体公开信息名称事项,要求其补正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得到的答复是由其代理律师处理;
3.申请人所称的“代理律师”,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律师函,被申请人可以置之不理。但为了解决问题,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话联系后,对方要求被申请人将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4.此后,申请人既未向被申请人补正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申请人所称的“代理律师”也没有向被申请人递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
二、关于本案法律适用。
被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予公开信息的行为并不违法,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位于安徽省南陵县某某镇某某路的房屋以及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EIS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张,请求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经核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但至今仍未予以书面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
另查明:被申请人所属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通过座机在2021年9月16日11时零8分拨打申请人预留手机,通话时长为286秒;通过座机在2021年9月16日11时22分拨打申请人所称“代理律师”的手机,通话时长为204秒。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丁某某B信息公开申请电话沟通情况说明》;
2.《通话语音清单查询》。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且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有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沟通并通知申请人补正?被申请人称曾电话释明并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并无不当。我们认为,被申请人的说法符合常理,且提供了通话记录,但对通话内容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机关不予采信。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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