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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责令泥汊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凤 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时间:2024-10-15 09:00:3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1〕51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泥汊镇人民政府。

  地址:无为市泥汊镇泥汊社区新街道。

  法定代表人:范志庆 职务:镇长。

  申请人认为无为市泥汊镇人民政府不给予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2年1月28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2021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无为市泥汊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泥汊镇人民政府向其公开泥汊镇龙王行政村二八自然村钱阳明以东约8亩地纳入撤并村的相关材料。但是泥汊镇人民政府一直没有给予回复。申请人不服,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泥汊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

  被申请人称:在凤 某及其父亲分别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纠纷案件中,无为市泥汊镇人民政府均已将《无为市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风貌管控实施方案》提供给了凤 某及其父亲。就无为市泥汉镇龙王行政村的“村庄布点规划”全部资料,无为市泥汊镇人民政府已提交给了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该局目前正在编制全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含各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无为市村庄布点规划),规划还没有报批。因此,在无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定没有被批准前,就凤 某行政复议要求的第①项和第③项资料及信息无为市泥汊镇人民政府还无法提供。

  综上,凤 某提起的行政复议事项以及要求公开信息无事实依据,部分信息无为市泥汊镇人民政府已提供,部分信息目前无为市泥汊镇人民政府还不持有。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辩状》、《无为市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风貌管控实施方案》无自然资规[2019]128号、会议记录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2日,凤 某向无为市泥汊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泥汊镇人民政府向其公开泥汊镇龙王行政村二八自然村钱阳明以东约8亩地纳入撤并村的相关材料,并通过邮寄方式将材料复印件提供给凤 某。10月25日,无为市泥汊镇人民政府签收该邮件。截止凤 某提交复议申请之日,无为市泥汊镇人民政府未作出书面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状》、《无为市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风貌管控实施方案》无自然资规[2019]128号,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2021年10月22日凤 某向泥汊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泥汊镇人民政府应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泥汊镇人民政府未作出答复,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泥汊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凤 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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