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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确认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超期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时间:2024-10-14 09:05:3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芜市行复字〔2022〕6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金玉峰 职务:局长

  申请人蒋某某认为被申请人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受理。由于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安徽省无为市X镇X社区X自然村,后因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本次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公开:“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及足额到位相关凭证;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签收,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自签收之后至今不予答复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位于无为市X镇X社区X自然村的以下材料: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及足额到位相关凭证;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EMS当中包含了申请公开信息内容完全相同的申请2份,受理人分别是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签收了EMS,鉴于申请信息公开的房屋位于无为市无城镇,其申请信息公开主体为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双重管理性质,被申请人在第一时间将收到的申请转至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申请公开的内容给予正式答复,并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签收。

  综上,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应由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被申请人已在第一时间将申请转交至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且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已获得政府信息,合法权益并未受损,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以上情况,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并取得申请人的理解。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为:申请人房屋位于安徽省无为市X镇X社区X自然村X号,申请人及家人已在此居住多年。现该房屋及所涉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本次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材料;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及足额到位相关凭证;5、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3日签收了该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并于2022年1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该说明中载明:由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既非被申请人制作,亦非被申请人保存。鉴于自然资源部门双重管理性质,被申请人在第一时间将收到的申请转至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1年12月13日针对申请公开的内容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同时,被申请人也将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一并邮寄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信息公开申请表》、《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3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于2022年1月30日邮寄给申请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超期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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