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撤销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无)城管(规划)限拆〔2021〕5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24-10-14 09:02:1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2〕8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无为市幸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无)城管(规划)限拆〔2021〕5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22年4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2年6月6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无)城管(规划)限拆〔2021〕5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蒋某某及其家人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现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3月28日,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蒋某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将蒋某某108.22平方米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要求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蒋某某不服,认为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权认定该108.22平方米房屋系违法建筑,该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无)城管(规划)限拆〔2021〕5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蒋某某于2009年在无为市无城镇王福社区某某自然村建设二栋三层建筑、一栋二层建筑,三栋建筑均系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共计828.22平方米。2021年12月10日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执法协助函,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2月16日回函。核经查,该处三栋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该违法建设行为不符合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皖府法(2008)73号文件《关于同意在无为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无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无为县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4号)的规定和《无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无编[2018]5号)的批复对蒋某某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主体适格、符合法律规定。
涉案的三处建筑物建于2009年,距今十余年,直至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改正,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仍未能通过补办手续消除影响,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明确的规划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蒋某某关于“超出建房公开牌部分面积补充提交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通过补办手续完全可以消除影响”的申辨意见不能成立。
通过调查,蒋某某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828.22平方米,在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该处三栋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认定三栋建筑物均为违法建筑后,对蒋某某提供的两份《无为县城区内二级控制区个人建房公开牌》核查后对其合法性进行了认定,故只认定了其超出该建房公开牌载明的108.22平方米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符合法律规定。蒋某某称涉案房屋所在地现被纳入征收范围,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违法建筑为由责令蒋某某拆除房屋系以认定违建规避征收安置补偿责任的观点无事实根据。
案涉建筑物共有三处,其中二栋三层建筑物,一栋二层建筑物,共计828.22平方米,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责令限期拆除其中超出审批面积108.22平方米,正是考虑到是局部拆除,故未指定拆除的具体部位,而是由蒋某某自行决定,己为被答复人的执行提供了方便。蒋某某称案涉《决定书》未考虑被其房屋的实际情况,责令其限期拆除超出审批面积108.22平方米建筑物,不具备可执行性的观点不能成立。
综上,被答复人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限期拆除决定书、《无为县城区内二级控制区个人建房公开牌》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等相关随卷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7日,无为市人民政府发布《无为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无征收[2021]5号),蒋某某居住房屋在征地红线范围内。2021年10月20日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执法协助函,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规划认定并明确土地性质,2021年12月16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认定涉案建筑(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立案、听证等程序,于2022年3月28日向蒋某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蒋某某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无为县城区内二级控制区个人建房公开牌》,行政复议答复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等相关随卷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蒋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违法建设行为已构成违法。但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蒋某某居住房屋中有108.22平方米系违法建设,该108.22平方米面积认定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据此,无为市城管局《限期拆除决定书》((无)城管(规划)限拆〔2021〕56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无)城管(规划)限拆〔2021〕5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责令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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