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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撤销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5号),责令 南陵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时间:2024-10-14 09:01:4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芜市行复字〔2022〕45号)

  被申请人:南陵县人民政府

  住所:南陵县籍山镇党政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强健 职务:县长

  申请人魏某某对被申请人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5号)不服,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受理,因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5号),并限期重新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镇X村X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9月16日,南陵县籍山镇其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告知,因新其林路安置点建设项目的需要,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申请人为了解本次征收房屋规划的信息,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镇X村X村涉及的南陵县城市规划、籍山镇规划(籍山镇总体规划和籍山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其林村马家镇村规划。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5号),被申请人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既未制作,也未保存,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依法向南陵县自然资源局、籍山镇政府了解获取。”申请人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籍山镇属被申请人所在地镇,因此被申请人具有编制籍山镇总体规划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未制作、未保存籍山镇总体规划的说法已经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1、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镇X村X村涉及的南陵县城市规划、籍山镇规划(籍山镇总体规划和籍山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收到该申请表后,被申请人指定南陵县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开的信息,并告知了上述单位的联系方式。2、经了解,申请人就相同的内容除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外,于同日分别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议其向被申请人、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该信息,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你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X镇X村X村位于县城区以内,已纳入县城市规划,现将该规划依法进行信息公开(附纸质复印件)。根据我县规划体系无申请内容中所提的籍山镇规划(籍山镇总体规划和籍山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其林村马家镇村规划,故该信息不存在。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违反法律规定。1、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就错误地认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就应当由县政府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四条更明确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由此可知,城乡规划在编制或者修改阶段,由县人民政府和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公示;在实施阶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公开公示。

  2、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答复,因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所负责公开的内容,根据其申请事项,相关信息应当由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南陵县籍山镇人民政府负责答复,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信息公开答复书中依法一并告知了申请人相关行政机关及联系方式,同时也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救济方式及途径。因此被申请人指定南陵县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系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为: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镇X村X村涉及的南陵县城市规划、籍山镇规划(籍山镇总体规划和籍山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其林村马家镇村规划。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5号),具体内容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本机关既未制作也未保存,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建议您依法分别向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籍山镇政府了解获取,联系电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53-6823044;籍山镇政府0553-6823121。”并于2022年4月28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给了申请人。

  经查询,被申请人政府网站上已公开《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南陵县空间规划(2017-2030)》《南陵县籍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报批稿)等信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芜湖市南陵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5号)、《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南陵县空间规划(2017-2030)》《南陵县籍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报批稿)、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二款“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本案中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包含多个内容,信息公开的主体也不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之规定,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否则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逐一答复。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笼统答复申请人明显不当。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南陵县总体规划是由被申请人组织编制的,且被申请人已经在网站上公开了《南陵县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南陵县空间规划(2017-2030)》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如何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也未按照上述规定答复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5号)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2〕5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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