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2022年)确认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时间:2024-10-13 09:03:5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芜市行复字〔2022〕76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唐诚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8月2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受理。由于案情复杂,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予以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芜湖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消费,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被申请人签收邮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因自身利益受损而提起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结果将对申请人产生影响。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经核查,被申请人下辖12315中心此前并未收到申请人投诉信函,办公室(文件收发部门)相关文件签收簿中也并无12315中心工作人员签收(签名)记录。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9月7日根据申请人复议材料中的投诉信进行了投诉登记,分送至被投诉人所在地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相关投诉分送情况已通过全国12315投诉平台短信系统通知了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出以下意见:

  1、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行使管辖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这一法律规定确定了级别管辖原则。2022年5月19日,申请人因购物消费与经营者芜湖捷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其提出的投诉应由经营者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

  2、函件收转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本应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不进行投诉函件的收转,对于投诉人行使投诉权利并不产生实质影响。

  3、不支持复议权的滥用。被申请人即使不进行投诉函件的收转,申请人也有权选择直接向处理部门投寄,这对申请人行使投诉权利并不产生实质影响。对于此类复议申请作出的复议结果对于申请人不会带来任何权益增减效果。

  4、建议参照司法机关对于类似情况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规定:“13、···对于明显不具有诉讼利益、无法或者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渠道进行保护的起诉,比如当事人向明显不具有事务、地域或者级别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检举或者反映问题,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信》(邮政挂号信单号:XB16135918845)。《投诉信》载明:被投诉人芜湖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请求为1、要求惩罚性赔偿金退一赔三;2、在收到投诉信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3、一方拒绝调解的,请作为举报线索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中国邮政网站页面截图显示挂号信于2022年5月31日已签收。2022年9月7日,被申请人将投诉材料通过全国12315平台分送至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短信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被投诉人芜湖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鸠江经济开发区XX路XX号工厂XX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投诉信》、邮件详情单、中国邮政网站页面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两个部分。对于投诉部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及时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明显不当。对于举报部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了《投诉信》,其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但被申请人却于2022年9月7日才将《投诉信》分送至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上述规定,属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5日

上一篇:(2023年)1.确认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下一篇:(2022年)责令 芜湖市弋江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信息公开回复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