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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责令 芜湖市弋江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信息公开回复

时间:2024-10-13 09:03:1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弋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弋复决字〔2022〕74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弋江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予以信息公开回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在芜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向弋江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进行信息公开申请,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此前实名向12345热线和大江资讯实名反映某小区部分业主装修过程中砸飘窗及更改外立面等违规装修情况后,被申请人对该反映情况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其显示已办结,查询编号:XXXX,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王某公开某小区部分业主砸飘窗及更改外立面等违规装修情况,我局不予以立案的情况信息。因该情况信息涉及第三人身份信息、行政执法案卷及处理等相关信息,我局于2022年 10月11日在网站上回复“收到您提交的申请后,我们物业办已受理去现场核实,因涉及第三方隐私回复时间较长,后期会发正式一点的文件邮寄发送给您,感谢您关注”,但因工作疏忽,未及时提交书面答复。我局现在完善答复内容,近期将给予申请人书面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向12345热线实名反映某小区部分业主砸飘窗及更改外立面等违规装修情况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情况信息。要求被申请人以信函邮寄的形式回复。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回复申请人,回复内容为:“收到您提交的申请后,我们物业办已受理去现场核实,因涉及第三方隐私回复时间较长,后期会发正式一点的文件邮寄发送给您,感谢您关注”,2022年10月19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回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截图。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22年10月14日前向申请人作出书面信息公开回复,虽然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11日在网站上回复了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并未向本机关提交其征求第三人意见相关材料,亦未提交信息公开回复延期的审批材料,且在本案审理期间内亦未作出书面回复。该行为明显不当,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成立,本机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信息公开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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