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撤销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无)城管(规划)强拆〔2022〕K0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时间:2024-10-13 09:02:4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2〕20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无为市幸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无)城管(规划)强拆〔2022〕K0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无)城管(规划)强拆〔2022〕K0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07年,申请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中江花园4栋101室外55平方米建筑,现一直作为无为小星星培训中心西校区使用。2022年8月23日,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认为该强制拆除决定书中对面积55平方米房屋的拆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无)城管(规划)强拆〔2022〕K0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落实无城旧城小区改造工作,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中发现王某某位于无城镇中江花园小区4栋旁的围栏及车库属私自建设,经规划部门认定,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故属违法建设,且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不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涉案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属于违法建筑,故对其查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违法建筑系向开发商购买。王某某是涉案违法建筑占有人,收益人,即是利害关系人,故其有义务将涉案违法建筑拆除。
对王某某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律规定向社区进行了了解询问,并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充分保障了其申辩权,也向其依法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并进行催告、公告,但王某某未自行拆除。经无为市人民政府批准,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并对涉案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拆。因此对王某某涉案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作出的《(无)城管(规划)强拆[2022]K0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合法。其次,作出的《(无)城管(规划)强拆[2022]K0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由于王某某违法建设行为的违法状态处于一直持续状态,故在程序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对王某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出的《(无)城管(规划)强拆[2022]K0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无为县檀树建筑公司收款收据》、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询问笔录等相关随卷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7年,王某某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无城镇中江花园4号楼101室外单层建筑。2022年7月1日,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巡查发现该建筑涉嫌违法建设,遂于7月4日立案调查,7月14日,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无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城镇人民政府向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要求对该涉案建筑进行规划认定。7月19日,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认定涉案建筑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案涉面积为142.48㎡。8月3日,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涉案建筑属违法建设为由,经调查、告知等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向王某某作出(无)城管(规划)限拆〔2022〕K00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8月23日,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核查、催告、公告等程序,向王某某作出(无)城管(规划)强拆〔2022〕K0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王某某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无为县檀树建筑公司收款收据》、强制拆除决定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询问笔录等相关随卷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本案中,涉案142.48m²建筑建设时间早于2008年,依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市城管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王某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另,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函》仅认定该涉案建筑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并没有明确该涉案建筑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无为市城管局仅依据该函对王某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明显证据不足。据此,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无)城管(规划)强拆〔2022〕K0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无)城管(规划)强拆〔2022〕K0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
责令无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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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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