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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芜湖市湾沚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5月18日作出《关于对“2021年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村等村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湾农〔2021〕56号)投诉处

时间:2024-10-12 09:23:5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芜湖市湾沚区行政复议决定书

  ( 湾行复决〔2021〕6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湾沚区农业农村局。

  第三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芜湖市湾沚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5月18日作出《关于对“2021年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村等村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湾农〔2021〕56号,以下简称《答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5月3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1年7月29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并依法取消第三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关“2021年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村等村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第一中标人候选人资格,并依法重新确定首选中标候选人。

  申请人称:一、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成立至今,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存在串标、围标行为,申请人已向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审查处理要求,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受理。

  二、因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上违法事实,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至2年内参加依法进行招投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因其存在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在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串通投标属情节特别严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权作为案涉项目招投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参与投标,其投标行为属于主体资格不适格。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函》中的答复意见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属于错误的理解法律,其答复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涉项目未尽个人信息公示义务,涉嫌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根据招标文件总则1·4·3条规定,其投标文件应被否决,其无权参与案涉项目的投标。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有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申请人提出上述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1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芜湖市湾沚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公管局)移交的《关于移交对“2021年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村等村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投诉事项的函》(以下简称《移交函》)后,组织调查。

  经调查发现:依据查阅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的对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理结果,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次串通投标行为,已得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累计一年及以上的投标资格处理。至2021年芜湖市湾沚区**村等村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开标日,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次处理期限已到期(最近一次到期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且三次处理意见只针对当时投标违规的行政区域,并未指出对其他行政区域投标活动有限制或影响。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违反《2021年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村等村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招标公告》第四条第9点规定,故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

  第三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内容真实、合法。第三人三次违规行为已经得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累计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至2021年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村等村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开标日,第三人的处理期限均已到期,且三次处理意见只针对当时投标违规区域,并未指出对其他行政区域投标活动有限制或影响。第三人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0日,项目单位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人民政府通过代理机构将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村等村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招标,项目编号为WH12GC2021SL0166。4月22日,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5月24日,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中标公司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安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村等村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第二中标候选人不服中标结果,于4月27日向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函,代理机构于当日作出《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关于2021年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村等村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质疑的回复》。安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4月27日向区公管局提出书面投诉,请求取消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重新确定首选中标候选人。区公管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移交函》,将安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转交区农业农村局办理。4月28日,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区公管局《移交函》后随即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处理。区农业农村局经调查认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次违规行为均已得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理结果只针对当时投标违规区域,并未指出对其他行政区域活动有限制或影响,且处理期限已满,故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招标公告要求,于5月18日作出《答复函》,对投诉人安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不予采纳。安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区农业农村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8年12月28日,岳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岳西县**道路拓宽工程项目中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违规行为作出处理;2019年10月25日,灵璧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违规行为作出处理;2020年1月15日,潜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潜山市**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相互串通投标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2021年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村等村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示、《质疑函》、《关于2021年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村等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质疑的回复》、《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不予受理告知书》、《投诉书》、《移交函》、《投诉受理交接簿》(接收联)、《答复函》,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及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关于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理信息网页截图。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其收到区公管局转交的《移交函》后,有权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但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经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程序违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 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并未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投诉处理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有多处不规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芜湖市湾沚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5月18日作出《关于对“2021年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村等村高标准农田灾毁农田修复建设项目三标段投诉事项”的答复函》(湾农〔2021〕56号)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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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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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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