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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撤销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商标侵权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责令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时间:2024-10-12 09:23:2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3〕57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金塔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伍勇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商标侵权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8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商标侵权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

  申请人称:2022年9月,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侵害申请人“蒸欢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随后,申请人向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2023年4月1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撤销对芜湖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立案处理程序的回复。申请人不服,认为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商标侵权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申请人举报所反映的内容为:合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侵害申请人“蒸欢喜”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提供了江西抚州、南昌等地市场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的照片、视频、销售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凭据。

  2023年3月29日,被申请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有生产侵犯“蒸欢喜”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及包装材料。举报人反映的侵权行为时间跨度较大、涉及面广、案件复杂,2023年4月3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案件核查延期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对举报人反映的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进行了立案调查,立案号:无市监案立字〔2023〕379号,并于次日书面告知了举报人。此案经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市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协查和对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得知:上述侵权产品是合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合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包装袋的设计、制作和产品销售,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生产。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合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抵扣委托加工费的105件“某某蒸欢喜(咸黄糯米肉丸)”销售给南昌四合商贸有限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调查认定的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对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陈述申辩称:其销售105件“某某蒸欢喜(咸黄糯米肉丸)”是委托方抵扣委托加工费的,属合法取得,生产及销售该产品时对“某某蒸欢喜(咸黄糯米肉丸)”侵犯“蒸欢喜”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毫不知情,并说明了提供者,要求被申请人免予对其处罚。经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证实了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陈述申辩内容。

  综合检查、调查、协查情况,芜湖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某某蒸欢喜(咸黄糯米肉丸)”没有主观过错。其生产及销售“某某蒸欢喜(咸黄糯米肉丸)”时对该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毫不知情,并提供了供货者即委托方合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撤销了对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立案程序。

  被申请人已对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责令改正通知,被申请人对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撤销立案决定,没有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对被申请人撤销立案决定异议应由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即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缺乏请求权的基础,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进行了线索核查、立案、行政处罚告知。由于申请人举报的侵权行为时间跨度较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了线索核查延长审批、办案期限延长审批。对被举报人调查了解,并结合银行、税务等部门的协查情况,向被举报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充分听取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结合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复情况,认定被举报人芜湖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被申请人撤销了对其立案程序。办理过程均依法依规进行,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商标侵权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等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关于协查“合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的”的回复》、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委托加工合同、协助调查函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8日,合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其生产“某某蒸欢喜(咸黄糯米肉丸)”,涉案产品外包装由合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因资金困难,合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抵105件“某某蒸欢喜(咸黄糯米肉丸)”作为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费。2022年11月22日,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南昌四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该105件“某某蒸欢喜(咸黄糯米肉丸)”,总销售金额22000元。2023年3月17日,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立案、调查、协查,2023年7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商标侵权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撤销对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立案程序。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关于商标侵权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关于协查“合肥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的”的回复》、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委托加工合同、协助调查函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本案中,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协查等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案件的决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2023年7月17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商标侵权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适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撤销立案处理程序,显属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商标侵权投诉处理情况的回复》。

  责令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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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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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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