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确认 无为市财政局作出的财采字〔2023〕81号《关于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违法
时间:2024-10-12 09:21:3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3〕62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财政局。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金塔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太红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无为市财政局作出的财采字〔2023〕81号《关于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财采字〔2023〕81号《关于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服采购人无为市应急管理局和采购代理机构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编号:WH09CG2023HW977001)作出的质疑回复函,于2023年7月5日向无为市财政局提起书面投诉。2023年8月14日,无为市财政局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无为市财政局作出的驳回投诉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无为市财政局作出的财采字〔2023〕81号《关于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无为市财政局接到安徽省无为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材料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立即对其进行了书面审查。无为市财政局经审查后认为:无为县某某有限公司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和第(三)项“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的规定,一是投诉书署名日期为2022年7月5日,投诉日期已过法定时效;二是投诉书中描述的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前后矛盾,无为县某某有限公司称2023年6月5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2年6月14日对其进行质疑回复。
无为市财政局接到投诉材料后,经过审查属于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制发了《关于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并按规定予以送达。
综上,无为市财政局在处理申请人投诉过程中,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书、财采字〔2023〕81号《关于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转办函、《关于要求调阅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采购文件函》《芜湖市采购项目评估报告》(项目编号:WH09CG2023HW977001)、检查(或分析)报告、中国船级社型式试验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5日,无为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采购人无为市应急管理局和采购代理机构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编号:WH09CG2023HW9770)作出的质疑回复函,向无为市财政局提起书面投诉。2023年8月14日,无为市财政局以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规定为由,作出财采字〔2023〕81号《关于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投诉。无为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书、财采字〔2023〕81号《关于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转办函、《关于要求调阅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采购文件函》《芜湖市采购项目评估报告》(项目编号:WH09CG2023HW977001)、检查(或分析)报告、中国船级社型式试验证书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本案中,无为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投诉书》中描述的质疑及质疑答复时间存在矛盾,且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5日”,显属案件事实描述内容书写错误。无为市财政局收到书面投诉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无为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正。因此,无为市财政局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作出财采字〔2023〕81号《关于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但因复议期间无为市财政局已自行撤销该行政行为,复议已无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无为市财政局作出的财采字〔2023〕81号《关于无为市洪涝灾害应急抢险装备物资采购二包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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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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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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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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