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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责令无为市公安局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邢某某的《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

时间:2024-10-12 09:22:1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3〕54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公安局。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襄安路。

  法定代表人:徐沛沛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无为市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31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无为市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从2022年12月份至今,申请人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泥汊镇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的房屋周边大片树木被非法破坏;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无为市公安局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无为市公安局依法查处。2023年4月25日,无为市公安局签收邮件,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认为无为市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无为市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无为市公安局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邢某某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查处申请书》,立即转交属地泥汊派出所核查并处理。经查:邢某某要求对其房屋周边大片林木被非法破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民警向泥汊镇政府了解到:邢某某户所在村于2021年11月就已进入拆迁征收阶段,在征地过程中,泥汊镇人民政府已对邢某某户周边附属物(树木55棵、砂石路45.8235㎡)进行了补偿(共5499.41元),并由其哥哥邢修声代为签字确认,不存在非法破坏、砍伐的情况。公安机关民警根据申请材料中预留的电话号码打电话拟告知其情况,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被申请人认为邢某某的申请请求并不是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的治安和刑事案件。故被申请人在电话反馈无人接听的情况下,无须给予书面回复。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查处申请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项目青苗登记汇总表》、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份,邢某某户所在村进入拆迁征收阶段,但邢某某与政府未能就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2月份,邢某某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泥汊镇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的房屋周边附属物树木被砍伐,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无为市公安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无为市公安局依法查处。2023年4月25日,无为市公安局签收邮件,截至邢某某提交复议申请之日,无为市公安局未作出回复。邢某某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查处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项目青苗登记汇总表》、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2023年4月23日邢某某向无为市公安局邮寄《查处申请书》,无为市公安局收到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无为市公安局未作出答复,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无为市公安局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邢某某的《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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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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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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