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确认 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政府对申请人李x承租的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进行强制腾退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10-09 17:42:5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鸠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鸠行复决【2023】019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杨艳,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x,芜湖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芜湖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李x认为被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人民政府在2023年4月28日强制拆除其承包鱼塘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强挖申请人鱼塘,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及地面附着物,强行捕捞申请人养殖的鱼类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xx村的鱼塘所在集体土地面临征收,征收项目为“大龙湾片区部分路网及西湾花园相关地块项目”,征收过程中存在安置补偿纠纷。申请人多年来在此地合法经营水产养殖场。2023年4月28日,在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申请人的鱼塘被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破坏,因被申请人未提前通知申请人,在开挖过程中未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导致大量成鱼逃跑、死亡,申请人因此遭受严重财产损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行拆除其鱼塘及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严重违法。认为被申请人虽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实施部门,但其在征收过程中并未依法保障被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其强挖、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为实施渡江大道、站北路、西湾花园安置房二期项目等重点保障性工程建设,鸠江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鸠征预公告〔2021〕9号),于2021年9月16日发布《鸠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鸠征安公告〔202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8日发布《关于芜湖市2021年第2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芜〔2021〕18号),鸠江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5日作出《鸠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年第3号)。案涉鱼塘位于征收范围内,已与土地所有权人xx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并支付征地补偿款。对于涉及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经丈量登记、评估、告知等程序,鸠江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责令申请人户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领取补偿款,并将承租土地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腾退腾空承租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鱼塘。同时,鸠江区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送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人拒收后予以留置送达。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征收补偿款的现金支票,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征收补偿工作职责。二、2018年1月31日,申请人父亲李xx承租案涉鱼塘,因拖欠租金,xx村村民已经与申请人及李xx多次发生冲突,甚者出现挖塘要求归还塘口的行为。2022年11月23日,xx村案涉地块的家庭承包经营户向李xx作出《解除土地承包协议告知书》,已解除《土地承包协议书》,并要求李xx于2023年1月22日之前将鱼塘腾空,申请人及李xx已经无权继续占有案涉鱼塘。三、江北新区是芜湖市发展的重点区域,案涉鱼塘征收涉及渡江大道、站北路、西湾花园安置房二期项目等重点保障性工程建设,直接关系到整个江北新区的建设进程。因申请人不配合征收工作,提出无理诉求,直接导致西湾花园安置房二期项目建设已延期331日,大量被征收户无法及时安置,每月支付的过渡费即高达400余万元。综上,基于案涉鱼塘及地上附着物已被依法征收,被申请人已依法给予申请人征收补偿,李xx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已被依法解除,申请人及李xx已无权占有案涉鱼塘,申请人逾期腾退土地,继续占有案涉鱼塘恶意拖延征收程序,已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芜湖市江北地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为保障重点工程施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对申请人承租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进行了强制腾退。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为实施渡江大道、站北路、西湾花园安置房二期项目等重点保障性工程建设,鸠江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鸠征预公告〔2021〕9号),于2021年9月16日发布《鸠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鸠征安公告〔202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8日发布《关于芜湖市2021年第2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芜〔2021〕18号),鸠江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5日作出《鸠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年第3号)。案涉鱼塘位于征收范围内,案涉鱼塘所在的集体土地已与土地所有权人xx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并支付征地补偿款。
2023年1月9日,申请人李x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皖02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不含评估)对李x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在对申请人承租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经丈量登记、评估、告知等程序并经过多轮协商征地补偿安置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鸠江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责令申请人户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领取补偿款,并将承租土地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腾退腾空承租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鱼塘。当日,鸠江区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送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人拒收后予以留置送达。2023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征收补偿款的现金支票(金额为xx4871.83元)。
2023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李x的家人在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案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进行了强制腾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2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关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函》《土地承包协议书》,被申请人提交的《征收土地预公告》(鸠征预公告〔2021〕9号)、《鸠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鸠征安公告〔2021〕9号)、《关于芜湖市2021年第2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芜〔2021〕18号)、《鸠江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2年第3号)、工程量清单、登记表、通知及送达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2份、评估结果告知书及送达视频、协商照片、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书、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及送达回执、现金支票、解除土地承包协议告知书、EMS邮寄凭证、快递回单、人民网截图、芜湖民生工程网截图、西湾花园二期安置房15#地块安置过渡费测算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鸠江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已经要求申请人李x将承租土地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腾退腾空承租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鱼塘,如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交出土地的,鸠江区人民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被申请人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于2023年4月28日超越职权对申请人承租的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进行强制腾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申请人承租的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进行强制腾退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李x承租的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进行强制腾退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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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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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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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复议诉讼:律师代表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通过指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违法之处,努力争取更合理的拆迁补偿,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推动依法行政:律师的参与促使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遵循法律程序,保障了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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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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