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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撤销无为市房屋征收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时间:2024-10-09 17:42:2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3〕65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东方家园B区38号。

  法定代表人:邢万里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9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内重新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征收部门与所有被拆迁农户签署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2023年8月16日,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不服,认为该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内重新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邢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定情形。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案中,邢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为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所有被拆迁农户签订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并非法律规定的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故邢某某此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邢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涉及不特定第三方的隐私权,依法不应公开。案涉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相关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由无为市福渡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农户依法签订,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相关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予以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邢某某提出的公开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所有被拆迁农户签订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明显涉及不特定第三方的隐私权,依法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认为邢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邢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邮寄单据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征收部门与所有被拆迁农户签署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2023年8月16日,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邢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涉及不特定第三方的隐私权,依法不予公开;同时邢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邢某某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邮寄单据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上述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本案中,被复议行政行为根据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该政府信息与您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无为市房屋征收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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