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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确认 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芜工伤〔2023〕2527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

时间:2024-10-09 17:41:4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3〕85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无为市人民政府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帮俊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芜工伤〔2023〕2527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12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芜工伤〔2023〕2527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6日,申请人在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上下货时不慎摔倒受伤。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向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10月24日,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事实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芜工伤〔2023〕2527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赵某某于2023年9月22日向无为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为市人社局于2023年9月22日受理了该申请。经审查,赵某某于2023年7月26日在为无为市某某装卸搬运部承包的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装卸货物时不慎受伤。上述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病历、录音、聊天记录和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装卸搬运承包合同》及情况说明。本案中赵某某虽然在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工作,但其装卸业务由无为市某某装卸搬运部承包,赵某某也是受雇无为市某某装卸搬运部,与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没有雇佣关系,故不能认定赵某某与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有工伤关系。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赵某某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答辩》、《装卸搬运承包合同》、工伤认定申请表、录音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无为市某某装卸搬运部签订《装卸搬运承包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2023年7月26日,赵某某经无为市某某装卸搬运部安排,在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厂内装卸搬运货物时摔倒受伤。2023年9月22日,赵某某以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经受理、调查,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芜工伤〔2023〕2527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年1月22日,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撤销芜工伤〔2023〕2527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赵某某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关于赵某某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答辩》《装卸搬运承包合同》、工伤认定申请表、录音等相关随卷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赵某某与芜湖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没有雇佣关系为由,适用上述法律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芜工伤〔2023〕2527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被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无可撤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芜工伤〔2023〕2527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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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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