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撤销无为市水务局作出的《市水务局关于无为市某某站更新改造工程电气及自动化设备采购2标事宜的处理决定(二)》
时间:2024-10-09 17:41:1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3〕93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水务局。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金塔路世纪花园1#楼。
法定代表人:陈琛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无为市水务局作出的无水建〔2023〕273号《市水务局关于无为市某某站更新改造工程电气及自动化设备采购2标事宜的处理决定(二)》,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无水建〔2023〕273号《市水务局关于无为市某某站更新改造工程电气及自动化设备采购2标事宜的处理决定(二)》。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因无为市某某站更新改造工程电气及自动化设备采购2标中的招投标违规问题向本项目的招标人无为市水务局、安徽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书面反映。后两单位联合行文给予回复,未能给出实质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提出投诉。2023年11月28 日,无为市水务局作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无为市水务局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无为市水务局作出的无水建〔2023〕273号《市水务局关于无为市某某站更新改造工程电气及自动化设备采购2标事宜的处理决定(二)》。
被申请人称:本案系政府采购某某站更新改造工程电气及自动化设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另依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和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37号文规定:“无为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县行政监管部门(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是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故无为市水务局对于本案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为:“关于‘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商务及报价分‘存在疑问’及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某某缘科技有限公司在招标的已提交了多份存疑材料’”,但经组织原评委会对该项目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是对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商务报价分经复核评查无误,第一中标候选人安徽某某缘科技有限公司在招标时提交的多份存疑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驳回投诉正确。
而取消安徽某某缘科技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是因为另一投诉人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项目第一中标人候选人安徽某某缘科技有限公司公示中的部分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无为市水务局已经作出了无水建〔2023〕273号文的行政处理决定(一)。故对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投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投诉及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取消安徽某某缘科技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虽其投诉事项不成立,但由于另一投诉人投诉成立,故再就本项目提起行政复议属浪费司法资源,已无必要。
综上,应驳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或由其撤回申请。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无水建〔2023〕273号《市水务局关于无为市某某站更新改造工程电气及自动化设备采购2标事宜的处理决定(二)》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异议函、异议回复函、投诉书、投诉转办函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6日,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因不服招标人无为市水务局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无为市某某站更新改造工程电气及自动化设备采购2标作出的异议回复函,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提起书面投诉。经转办,2023年11月16日,无为市水务局以投诉事项不成立为由,作出无水建〔2023〕273号《市水务局关于无为市某某站更新改造工程电气及自动化设备采购2标事宜的处理决定(二)》,驳回投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无水建〔2023〕273号《市水务局关于无为市某某站更新改造工程电气及自动化设备采购2标事宜的处理决定(二)》、行政复议答复书、异议函、异议回复函、投诉书、投诉转办函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本案中,无为市水务局作出的《市水务局关于无为市某某站更新改造工程电气及自动化设备采购2标事宜的处理决定(二)》中未载明驳回投诉所依据的具体条文,显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无为市水务局作出的《市水务局关于无为市某某站更新改造工程电气及自动化设备采购2标事宜的处理决定(二)》。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1日
★☆★☆★★☆★☆★☆★☆★☆★☆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如果自己不理解这些内容,可以找专业的拆迁律师获得帮助,拆迁律师可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申请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维权方案。
2、代理复议诉讼:律师代表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通过指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违法之处,努力争取更合理的拆迁补偿,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推动依法行政:律师的参与促使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遵循法律程序,保障了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上一篇:(2024年)确认 无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芜工伤〔2023〕2527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
下一篇:(2023年)撤销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皖芜鸠卫医罚[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限令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9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 |
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