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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撤销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洪(宅)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0-09 17:39:0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4〕11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

  地址:无为市荷馨路与安澜大道交叉口东60米。

  法定代表人:胡超 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洪(宅)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2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29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洪(宅)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2月14日,申请人向无为市洪巷镇某某村委会申请建房60平方米。经村、镇两级批准同意后建房。2024年1月12日,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申请人5日内自行拆除房墙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洪(宅)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房墙属于违法构筑物,依法应当予以拆除。鲁某某于2022 年2月 14日,向某某村委会申请60平方米宅基地进行老厨房的翻建。经某某村委会汇报后,洪巷镇农经站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所人员于2022年2月26日到现场勘查,确定为农村居民点原有宅基地,地类性质为建设用地,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初步意见仅系原则上同意,但须鲁某某将左右隔壁邻居签字等手续完备后方可进行建设。但鲁某某在未获得相邻鲁某云户签字等手续,擅自于2023年3月-4月进行施工建设。2023年10月13日,镇、村人员在土地巡查中发现,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翻建的厨房前另行建设房墙(高1.9米左右、长4.15米,已将与相邻鲁某云户所剩的0.8米左右通道阻死),对其进行了制止和约谈。该房墙的建设完全已超出鲁某某在其原有宅基上翻建附属用房的范围。2023年11月14日,洪巷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执法人员对鲁某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图》,并现场告知鲁某某就该房墙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向鲁某某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鲁某某在未获批准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房墙,该房墙属于违法建筑。且鲁某某擅自建设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程序皆合法合理,未侵犯鲁某某合法权益。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房墙,对此违建行为,业已洪巷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勘查确认。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1月14日向鲁某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宅)责〔2023〕1号】,责令鲁某某自行拆除围墙;于2023年12月7日向鲁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宅)告〔2023〕1号】,已告知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房墙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责令其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房墙,恢复原状。但鲁某某未履行对违建的房墙拆除的义务,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于 2024年1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宅)罚〔2023〕1号】,责令鲁某某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且鲁某某擅自修建的房墙已阻塞其与相邻鲁某云户通道,致使与相邻户产生矛盾纠纷。对房墙的拆除不会对鲁某某生活居住产生实质影响,未侵犯鲁某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履职合法,鲁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特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鲁某某的全部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4日,鲁某某向无为市洪巷镇某某村委会申请60平方米宅基地建房。2023年3月-4月,鲁某某在新建厨房前建设围墙。经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2024年1月12日,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以鲁某某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为由,依据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鲁某某5日内自行拆除房墙并恢复原状的决定。鲁某某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图片,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涉案房屋在农村,非城市、城镇规划区内,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陈述鲁某某未取得建设许可证就事先建设房墙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无为市洪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洪(宅)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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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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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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