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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撤销芜湖市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鸠人社﹝2023﹞xxx号《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中涉及冯xx事项内容,责令 芜湖市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60日内重新作

时间:2024-10-09 17:38:3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鸠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鸠行复决﹝2023﹞038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人社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77389200819。

  法定代表人:肖宗明,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25日作出的鸠人社﹝2023﹞xxx号《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变更被申请人2023年6月25日作出的鸠人社﹝2023﹞xx号《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2.请求依法确认工伤(亡)职工鲁xx供养亲属冯xx享受供养抚恤金。

  申请人称: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的职工鲁xx不幸意外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已为鲁xx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后经被申请人认定为工亡。

  2023年4月,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亡)职工鲁xx供养亲属抚恤金。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鸠人社﹝2023﹞xxx号《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工伤(亡)职工鲁xx父亲鲁xx,母亲冯xx育有两子一女(长女鲁xx,长子鲁xx,次子鲁x),依法成年子女均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鲁xx和冯xx长女鲁xx、次子鲁x已成年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鲁xx、冯xx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养亲属条件,故对工伤(亡)职工鲁xx供养亲属鲁xx、冯xx享受供养抚恤金的申请,被申请人不予确认。工伤(亡)职工鲁xx女儿鲁xx属于供养亲属范围,自2023年4月起至2033年3月起按鲁xx工伤保险基数的30%享受供养抚恤金。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中工伤(亡)职工鲁xx父亲鲁xx不享受供养抚恤金,女儿鲁xx享受抚养抚恤金的决定予以认可,但是对工伤(亡)职工鲁xx母亲冯xx不享受供养抚恤金不予以认可,理由如下: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的规定。鲁xx已被被申请人认定为工亡,冯xx系鲁xx生母,冯xx在鲁xx工伤(亡)时已年满55周岁,冯xx应该享受供养抚恤金。但被申请人却以冯xx长女鲁xx、次子鲁x已成年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对冯xx本该享受供养抚恤金不予确认,申请人认为系被申请人对法规理解错误导致。首先,不管是《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还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并未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按抚养人数分摊计算,因此,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直接按照前述规定比例计算。其次,申请人认为供养亲属抚恤金非供养亲属生活费,需要和其他子女共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工伤(亡)中供养亲属抚恤金与人身损害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严格区分,不能混淆。最后,子女对父母均有法定赡养的义务,申请人认为供养抚恤金就是工伤(亡)职工给予父母的最后一笔赡养费,不能以父母尚有其他子女赡养而剥夺享受该笔供养抚恤金。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给付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法律规定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已充分考虑到存在多子女供养的情形。

  经申请人调查,鲁xx共有兄妹两人,分别系姐姐鲁xx和弟弟鲁x。其中姐姐鲁xx目前未参加工作,在家带娃,无任何工资收入。弟弟鲁x目前未婚,无房无车,在安徽xxxxx公司上班。根据鲁xx姐姐鲁xx和弟弟鲁x反馈,因鲁xx有车,平常系由他经常回去照顾父母,系父母主要赡养人。申请人不否认兄弟姐妹对父母都具有赡养义务,但因为鲁xx姐姐鲁xx目前未参加工作,在家带娃,无任何工资收入,家庭开支主要由其家属赚取,对父母进行赡养的能力有限。鲁xx弟弟鲁x,无房无车,后期将面临结婚买房的现实压力,所以对父母进行赡养的能力有限。而鲁xx工作稳定,有房有车,经常回家乡看望父母,应系父母主要赡养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变更被申请人2023年6月25日作出的鸠人社﹝2023﹞xxx号《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依法确认工伤(亡)职工鲁xx供养亲属冯xx享受供养抚恤金。

  被申请人称:

  一、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鸠人社﹝2023﹞xxx号《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的具体过程。

  2023年4月,被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公司员工鲁xx在工作时受伤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的事故为工伤;2023年4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申请其工亡职工鲁xx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被申请人根据多份证明、鲁xx户口本复印件调查了解了工亡职工鲁xx的供养亲属情况,认定:鲁xx的女儿鲁xx属于鲁xx供养亲属范围,鲁xx待遇从2023年4月起执行到2033年3月截止,抚恤金标准按照鲁xx工伤保险缴费基数30%计算;因鲁xx的父亲鲁xx及母亲冯xx仍有成年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子女鲁xx及鲁x赡养,故鲁xx及冯xx不属于鲁xx的供养亲属范围,不应当享受供养抚恤金;被申请人就上述决定依法出具了《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并于2023年6月20日送达申请人处。

  二、针对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认为鲁xx之父亲鲁xx及母亲冯xx应当享受供养抚恤金,理由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错误地将供养抚恤金混淆成被扶养人生活费,认为鲁xx父母有其他子女赡养故而认为其不属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不享受供养抚恤金待遇;申请人认为由多子女供养的父母,其中一名子女工亡的,其父母仍属于供养亲属的范围。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应当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而鲁xx的父亲、母亲不符合以上基本条件。

  工亡职工鲁xx的父亲鲁xx年龄58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母亲冯xx59岁,均未满60周岁,双方仍然具有劳动能力;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协查复函》,鲁xx及冯xx正常参保了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只是暂时由于年龄未满60周岁目前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工亡职工鲁xx的父亲鲁xx及其母亲冯xx均为xx县xx乡xx村xx组村民,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可分配的土地收益,有一定的生活来源;鲁xx的父亲、母亲育有长女鲁xx、长子鲁xx、儿子鲁x,除鲁xx外,成年的鲁xx、鲁x作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非仅由鲁xx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鸠人社﹝2023﹞xxx号《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鸠人社﹝2023﹞xxx号《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4日23时40分左右,申请人的职工鲁xx在公司车间给压包机更换规格时,其头部不慎被压包机挤伤,随即由120急救车送往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次日0时0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3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芜工伤﹝2023﹞xxxx号),决定对鲁xx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

  鲁xx的父亲鲁xx、母亲冯xx育有两子一女(长女鲁xx、长子鲁xx、次子鲁x),鲁xx女儿鲁xx出生于20xx年x月xx日。2023年4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与工亡职工鲁xx关系证明、依靠张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等材料,为鲁xx的亲属申请办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被申请人经过审核调查认为,鲁xx的父亲鲁xx及母亲冯xx正常参保了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仍有成年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鲁xx及鲁x赡养。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鸠人社﹝2023﹞xxx号《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认定:鲁xx的女儿鲁xx(20xx年x月xx日出生)属于鲁xx供养亲属范围,鲁xx待遇从2023年4月起执行到2033年3月截止,抚恤金标准按照鲁xx工伤保险缴费基数30%计算;鲁xx的父亲鲁xx及母亲冯xx不属于鲁xx的供养亲属范围,不应当享受供养抚恤金。

  另查明,鲁xx离婚后将女儿鲁xx交由父亲鲁xx及母亲冯xx抚养,按月将部分工资以现金方式给二人,用于其父亲鲁xx、母亲冯xx及女儿鲁xx的日常生活开支,2023年10月23日,xx县xx镇人民政府、xx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鲁xx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家庭供养皆以购买米、面、粮、油等一切生活以及现金方式提供。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冯xx身份证复印件、《鲁xx意外工亡赔偿垫付(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提交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呈批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一(xx派出所出具)、证明二(xx村村委会出具)、鲁xx户口本复印件、鲁xx及冯xx病历材料、证明三(xx镇人社局出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协查复函、证明四(xx村村委会、xx镇人民政府出具)、鸠江区司法局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核定鲁xx供养亲属是否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法定职责。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颁18号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审核机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本案申请人芜湖xxxxxxx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芜湖市鸠江区,芜湖市鸠江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作为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核定鲁xx、冯xx和鲁xx是否享受供养抚恤金待遇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权利;《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案中,鲁xx的女儿鲁xx(20xx年x月xx日出生)未满18周岁,经核定属于鲁xx供养亲属范围,鲁xx待遇从2023年4月起执行到2033年3月截止,抚恤金标准按照鲁xx工伤保险缴费基数30%计算。

  依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本案中,工亡职工鲁xx的母亲冯xx在年龄上符合年满55周岁的要求。虽然鲁xx、冯xx另有一子一女,但是xx县xx镇人民政府及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鲁xx生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生前以其劳动收入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维持家庭生计,而供养亲属的认定并不排斥其他赡养人的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鲁xx母亲冯xx不符合依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决定,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中涉及冯xx事项内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鸠人社﹝2023﹞xxx号《关于鲁xx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抚恤金的决定》中涉及冯xx事项内容,责令被申请人于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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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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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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