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确认 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时间:2024-10-09 17:39:3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4〕28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地址:无为市无城镇军二路与王福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邢万里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某某户征收补偿相关材料),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某某户征收补偿相关材料);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8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江某某户征收补偿材料及依据。2024年3月7日,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认为该答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内重新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案涉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相关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由无为市无城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农户依法签订,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相关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予以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规定,朱某某申请公开该区域内的被拆迁农户江某某和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或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凭证以及征收补偿的依据(包括对江某某房屋测算资料、补偿款计算依据、房票补偿依据、搬迁费补偿依据、过渡费依据以及相关房屋产权所属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会议纪要等政府信息),存在涉及第三方江某某的隐私权,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法不予公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朱某某在向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曾一并向无为市无城镇人民政府提出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征询第三方江某某的意见,第三方江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其征收补偿信息。基于此,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24年3月7日向朱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朱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涉及第三方江某某的隐私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江某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不予公开。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朱某某申请公开第三方江某某的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将会损害第三方江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得公开。朱某某的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以彰显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辩状》《征求第三方信息意见书》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5日,朱某某向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9年至2021年期间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城南片区(某村周边某某村段)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江某某户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凭证及征收补偿的依据等相关信息。2023年8月26日,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收该文件后,逾期未作答复,朱某某遂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3月1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决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答复。2024年3月7日,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江某某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决定不予公开。朱某某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辩状》《征求第三方信息意见书》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朱某某申请公开江某某户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凭证及征收补偿的依据等相关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求第三方江某某意见,江某某书面答复不同意公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采用书面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证据材料,逾期提供的材料本机关不予认可。
据此,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未采用书面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无为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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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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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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