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撤销 芜湖市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时间:2024-10-09 17:37:5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芜市监复决字〔2021〕01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农贸市场科技大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复议机构于2021年1月8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结果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编号:1340208002020102939860266,举报“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杯口留香茶叶旗舰店”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而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该公司销售的“祁门红茶”产品有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其原料购进自属地理标志区域的黄山市祁门县。因祁门红茶属于红茶,该公司有红茶分装资质,其按照国家标准GB/T13738.2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4.2.2标准要求进行分装,因产品类型不是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该公司标注产品类型为中小叶种功夫红茶也只是就该产品品种对消费者的一个商品解释说明。“祁门红茶”产品的包装材料是具有食品使用塑料包装资质的生产企业,有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其可以作为食品级产品的内袋”。
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和决定,申请人不同意,主要有如下:
1.被申请人回复,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合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
2.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和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
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对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依法重新调查,限期重新做出具体的书面的行政答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申请人是本人实名制注册的12315账号且是实名举报。
被申请人称:
一、关于申请人认为“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能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合格......属于形式报告”的情况说明:
1.2020年10月29日,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芜湖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人龙海举报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祁门红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于2020年11月6日下午根据举报线索对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品名为杯口留香祁门红茶(净含量:50克,产品类型:中小叶种工夫红茶,等级:一级,原料产地:安徽省祁门县,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4020805034,产品标准号:GB/T13738.2,生产商: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其中生产日期为2020/09/25的93罐,生产日期为2020/10/08的120罐;现场查看该公司天猫店铺“杯口留香茶叶旗舰店”,发现有品名为杯口留香祁门红茶的销售界面;现场调阅该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食品类别为茶叶及相关制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内含有含有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企业上述生产日期为2020/09/25的杯口留香祁门红茶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T13738.2祁门红茶一级的标准要求。该批次型式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T13738.2标准要求;现场调阅该公司内包装购进记录,显示2020年5月30日制作杯口金色小号(规格:7+6*18)7件,购自芜湖市天姿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内含有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许可资质,包装袋型式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现场拍照留存。
2.经我局执法人员询问核查,该公司销售的“祁门红茶”产品有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其原料购进自黄山市祁门润天红茶业有限公司(“祁门红茶”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内)并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红茶”生产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和购货票据。因祁门红茶属于红茶,该公司有红茶分装资质,其按照国家标准GB/T13738.2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4.2.2标准要求进行分装,因产品类型不是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该公司标注产品类型为中小叶种功夫红茶也只是就该产品品种对消费者的一个商品解释说明。
3.“祁门红茶”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袋及包装罐)是从具有食品使用塑料包装资质的生产企业芜湖市天姿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有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及合规的检验报告,有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其可以作为食品级产品的包装内袋。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祁门红茶”产品有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其原料购进自属地理标志区域的黄山市祁门县。因祁门红茶属于红茶,该公司有红茶分装资质,其按照国家标准GB/T13738.2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4.2.2标准要求进行分装,因产品类型不是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该公司标注产品类型为中小叶种功夫红茶也只是就该产品品种对消费者的一个商品解释说明。“祁门红茶”产品的包装材料是具有食品使用塑料包装资质的生产企业,有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其可以作为食品级产品的内袋。结合调查情况,办案人员提请领导审批,申请不予立案。后于2020年11月19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相关信息通过短信和芜湖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的情况说明:
2020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芜湖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举报人龙海举报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祁门红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举报线索。2020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人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与11月13日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申请人所购的产品系该公司生产,调查结果认定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违规现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2020年11月19日通过短信和芜湖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该投诉举报的办理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的说法不妥。
被申请人打着“消费者”的幌子,自2019年9月份至今在国家“12315”平台有记录的举报信息就有432条,至于通过信件方式在国内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就没法统计了。
在处理食品类投诉举报案件中,无论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是否成立,一些消费者均使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导致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骤增,司法、行政部门均不得不投入极大精力处理此类事务。尤其是个别打着“消费者”幌子的职业打假人从投诉举报办理过程、结果、告知等所有环节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意图通过司法部门、上级机关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使行政机关在处理中忌惮投诉举报人,从而获得相关利益,造成大量行政、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以上是我局调查处理申请人龙海对本局通过芜湖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于2020年11月19日的答复不服于2021年1月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答辩情况,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谢谢!
经复议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5日购买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杯口留香茶叶旗舰店”所售“祁门红茶”
1份,认为商家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2020年10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线索后,于11月6日对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于11月13日对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后被申请人于11月18日对举报不予立案并于11月19日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该处理程序违法,遂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产品照片、投诉举报回复;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于11月6日对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于11月13日对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后被申请人11月18日对举报不予立案并于11月19日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答复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的规定。
经查,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祁门红茶”产品有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其原料购进自黄山市祁门润天红茶业有限公司,并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购货票据。同时,“祁门红茶”为地理标志产品,芜湖市徽福茶业有限公司无权在产品上使用该名称,涉诉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祁门红茶”,因此涉诉产品涉嫌地理标志侵权。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认定事实不清楚,应予撤销。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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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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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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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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