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确认 无为市襄安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10-08 17:51:1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无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无政复决字〔2024〕25号)
被申请人: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
地址:无为市319省道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王剑 职务:镇长。
申请人认为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不给予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某某行政村被征用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3日签收邮件后,至今未答复。申请人不服,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23日收到潘某某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单号:1227253589807),被申请人为襄安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事项有7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潘某某申请公开事项中需要向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以及第三方某某行政村等征求意见。
综上,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对潘某某所申请事项材料以及征求意见汇总收集完整后向潘某某作出答复,请无为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单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2日,潘某某向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襄安镇人民政府公开某某行政村被征用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1月23日,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签收该邮件。截至潘某某提交复议申请之日,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未作出书面答复。潘某某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2024年4月24日,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作出襄安镇依复〔2024〕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潘某某。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潘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截至2024年4月2日潘某某提交复议申请之日,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称向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以及第三方某某行政村等征求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机关不予认可。据此,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鉴于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复议已无责令履行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无为市襄安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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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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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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