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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责令 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危房改造申请作出处理

时间:2024-10-08 17:50:4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繁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决字(2021)23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人民政府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繁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姚放 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危房处置答复及处理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对危房处置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即刻履行行政职责,就危房处置申请书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并实质解决申请人的诉求,即对申请人明确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进行原址、原面积、原结构改造,如不能进行原址、原面积、原结构改造,请向申请人释明原因,并以当事人认可方式依法进行处置。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2年2月8日取得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xx村(现为迎春西路)房屋的所有权。2005年繁昌县县城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在拆除排灌站后原址建设了繁阳小区商住楼,繁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将河道沿岸处菜地填土垒砌石堰建造围堤,致使河道沿岸土地升高从而导致申请人房屋地势变低,因此案涉房屋连年在雨季遭受水灾,长期的浸水、淹没导致申请人房屋无法继续安全居住并且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害,经县房管局委托鉴定,申请人房屋为D级危房。2015年9月2日,繁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第50号专题纪要《关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农户危房处置等有关事宜专题纪要》,明确鉴定为D级危房的进行原址、原面积、原结构进行改造。2017年5月19日县政府召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明确繁阳镇政府与危房户协商,可参照县政府50号专题纪要“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农户危房处置事宜”执行。2017年6月1日,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34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第3次会议纪要》明确经繁昌县房管局鉴定,申请人房屋属于县城规划区内的D级危房。根据第50号《关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农户危房处置等有关事宜专题纪要》及34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第3次会议纪要》,繁阳镇人民政府享有处置申请人危房的行政职权,繁阳镇人民政府可参照县政府第50号专题纪要“关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农户危房处置事宜”执行,此项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

  综上,经过多轮正式会议决定及上级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将案涉房屋予以处置的职责,且该职责的履行与否将实际影响申请人对于房屋的相关使用权之行使。被申请人恶意拒绝履行案涉行政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直至申请人提起本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始终未依照前述会议决定及上级人民政府要求针对案涉房屋进行相应处置以恢复申请人安全居住条件,故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邮递单号:1101126446248)向被申请人邮寄《危房处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依照2015年9月2日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50号专题纪要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原址、原面积、原结构改造,如不能进行原址、原面积、原结构改造,请向申请人释明原因,并经申请人同意,以货币补偿方式及不低于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交易价值的补偿标准对申请人涉案房屋进行征收及补偿。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4日签收前述申请材料,其间申请人及其委托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过多次电话沟通询问相关进展,被申请人不断推诿履行案涉职责且至今未予以明确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前述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5年9月2日繁昌县人民政府专题纪要第50号《关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农户危房处置等有关事宜专题纪要》以及2017年6月1日繁昌县人民政府专题纪要第34号《繁昌县人民政府专题纪要》,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危房处置申请书》,因区政府老旧房屋改造政策正在调整中,未能及时答复。根据2021年6月1日实施的《繁昌区主城区老旧房屋维修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繁政办〔2021〕9号)规定,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房屋,其中属C级危房的可进行危房改造修缮,属D级危房的予以征收或进行原址、原面积、原结构改造。若要求危房改造,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办理。

  经审理查明:案涉申请人房屋位于繁阳镇xx村,因位置较低,每到汛期一楼就被洪水淹没。繁昌县人民政府2015年第50号专题纪要原则同意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户危房进行鉴定,鉴定为C级危房的进行修缮,D级危房的进行征收或原址、原面积、原结构进行改造。繁昌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34号专题纪要明确繁阳镇政府与危房户(高xx户)协商,可参照县政府2015年第50号纪要“关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农户危房处置事宜”执行,此项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2017年11月27日,上述专题会议纪要以《关于高xx户危房改造情况说明》附件形式送达申请人。2017年4月20日,案涉房屋经安徽省XX公司鉴定,房屋结构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为D级。2021年4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危房处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2021年4月25日签收。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

  另查明,芜湖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31日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芜政秘〔2020〕64号),撤销繁昌县,设立芜湖市繁昌区,以原繁昌县的行政区域为繁昌区的行政区域,繁昌区人民政府驻繁阳镇繁阳大道1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繁城私字第13882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繁国用(2002)字第1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3.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编号:CS1711200454);4.繁昌县人民政府2015年第50号专题纪要;5.繁昌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34号专题纪要;6.《关于高某某户危房改造情况说明》;7.中国邮政EMS快递信息(邮件号:1101126446248)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2份专题会议纪要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被授权处理申请人危房改造事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危房处置申请书》逾期未作出处理,未履行相应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危房改造申请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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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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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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