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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确认 芜湖市繁昌区新港镇政府强制拆除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起重机的行政行为违法

时间:2024-10-08 17:50:1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繁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决字(2021)24号)

  被申请人:芜湖市繁昌区新港镇人民政府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新港镇解放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长江 职务: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7月23日强制拆除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起重机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起重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前一周乃至十五天内都没有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拆除前也没有任何通知。拆除当天,执法人员未出示资质证明,没有任何手续和通知书,未说明拆除理由,直接将申请人架至屋内,不顾其申诉权和知情权,将起重机拆除。

  二、强制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被申请人拆除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起重机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1年7月23日拆除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起重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经营的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存在安全隐患及环境污染事实。因申请人经营的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存在安全隐患及环境污染,202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新)应急现记(2021)115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新) (2021)巡(7)号新港镇环境保护行政监管巡查文书《现场巡查记录》。该二份记录详细载明了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及环境污染事实。同时,芜湖市繁昌区交通运输局也于2021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单。

  二、申请人经营的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存在拒不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环境污染的事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新)应急现记(2021)115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新) (2021)巡(7)号新港镇环境保护行政监管巡查文书《现场巡查记录》,要求其在七日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改,但申请人不仅拒绝签收上述文书,而且拒绝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整改。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经营的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拒不整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环境污染问题,被申请人对其进行相关设备进行拆除,于法有据,且程序合法。为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处安监站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经营的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存在电焊机未接地保护、未使用专用插座,砂轮机无防护罩、无防尘装置以及进出场无警示标识等问题,责令申请人整改。同日,被申请人处环保工作站工作人员发现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地面污染严重、废油桶乱放、无危废仓库等问题,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申请人对上述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记录和环境保护巡查记录均拒绝签字。202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对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起重机实施强制拆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新)应急现记(2021)115号《现场检查记录》;2.(新) (2021)巡(7)号《现场巡查记录》;3.拆除现场视频等。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依法保障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被申请人虽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问题并责令改正,但未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未进行公告限期申请人自行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繁昌县xx汽车修理厂起重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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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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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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