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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撤销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回复申请人

时间:2024-10-08 17:49:4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芜市监复决字〔2021〕04号

  被申请人: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神山口新都花园菜市场四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回复函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复议机构于2021年2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2020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款黑芝麻。产品净含量:230g产品标注执行标准:GB/T11761.根据执行标准7.2标志:包装应标明产地(已标识),收获日期(未标识)等级规格。执行标准4.2也有质量等级之分、产品上未标明质量等级。

  2020年10月21日得到回复:经核查,未发现该公司显示其实际经营地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已经将被举报单位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有关线索移交给该公司目前实际经营地的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并作出书面回复:(关于曾浩忠举报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标明收货日期等信息的回复函)。

  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与回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确认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未对申请人举报质量等级一事作出行政决定与回复

  《二》申请人在举报内容里写明:所执的行标准4.2有质量等级之分,产品上未标明质量等级。该行为违反了GB7718《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 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未标明质量等级违反了GB7718,GB7718名称为《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里面写明标明要求标识标准里规定的质量等级,未进行标识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被申请人知道该行为不属于标签瑕疵,故有意对质量等级一字不提。办案上也存在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做出决定与回复,应确定其违法。

  认定事实不清,错用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称:接到举报材料后,我局荆方所执法人员于10月26日对该企业的仓储及发货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拾众优品牌熟黑芝麻,未标注收货日期。经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故被申请人只作出责令整改决定)。现已责令企业整改。

  申请人举报未标注收货日期根据的是产品执行标准GB/T11761里7.2标志:收获日期。GB/T11761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申请人查阅相关的法规法律中并没有哪里指明过不符合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容为标,签瑕疵。既然要求标注标识,必然有其中的原因与道理,为标签瑕疵仅责令整改的话,还发布出来干嘛?故被申请人认定标签瑕疵无法律依据,为认定事实不清。

  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如果被申请人依然滥用执权选择继续侵害申请人权益后续必提起行政诉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控告,同时相关工作人员为党员的,依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向当地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实名举报。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与当初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EMS邮寄或通过邮箱(184******4qq.com)方式递交给申请人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为维护自身救济权,现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政府申请复议,恳请贵政府依法处理,诉求如上,请贵府支持申请人的所述所求。

  被申请人称: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3日接到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湾市监案移【2020】3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和当事人曾某的投诉举报函,经与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并明确了管辖权限后,指派二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人曾某的举报,内容为:“拾众优品”牌熟黑芝麻产品标签未标注收获日期和等级规格。2020年10月26日我局对被投诉举报当事人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仓储及发货地址镜湖区方村工业集中区纬八路4号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举报人曾浩忠所述属实。当事人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所有检验项目的单项结论均为“符合”,我局认定该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未标注收获日期和等级规格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述的“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故我局依据该条款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2020年12月9日向投诉举报人曾浩忠进行了书面回复。

  另在检查中,我局现场发现“拾众优品”牌熟黑白芝麻产品32罐,标签上均未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其中16罐白芝麻产品标签上印有“黑脂麻为含有脂肪油类之缓和性滋养强壮剂,有滋润营养之功,对于高血压也有治疗的功效”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予以立案。

  我局认定:

  1、当事人销售的“拾众优品”牌熟黑芝麻和熟白芝麻产品的标签均未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当事人销售的“拾众优品”牌熟白芝麻产品标签上印有“黑脂麻为含有脂肪油类之缓和性滋养强壮剂,有滋润营养之功,对于高血压也有治疗的功效”内容;

  3、经由“国家标准查询网”查询,当事人销售的“拾众优品”牌白西米产品标签标注的标准号“GB/T2713-2003”已于2016年9月2日废止;

  4、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639元,违法所得472.4元。

  2021年1月8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32罐;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2.4元;

  3、罚款人民币6527.6元整。

  2021年1月11日,处罚已执行到位。

  曾某于2021年2月2日以我局“认定事实不清,错用法律依据”为由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

  关于行政复议的回复如下:

  1、调查中当事人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拾众优品”牌熟黑芝麻产品的检验报告(No.NOAVYARY89502201),检验报告载明该产品所有检验项目的单项结论均为“符合”,故我局认定该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未标注收获日期和等级规格的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述的“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我局依据该条款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电话回复了投诉举报人曾浩忠,并于2020年12月9日向其进行了书面回复;

  3、对于在调查中发现的当事人的其它违法行为,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21年1月11日结案。

  经复议审理查明:

  申请人2020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款黑芝麻。2020年10月21日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有关线索移交给该公司目前实际经营地的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3日接到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湾市监案移【2020】3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和申请人曾浩忠的投诉举报函,经与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并明确了管辖权限后,指派二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对被投诉举报当事人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函》内容不服,遂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举报信、回复函;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涉诉产品检验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人曾浩忠的举报,内容为:“拾众优品”牌熟黑芝麻产品标签未标注收获日期和等级规格。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当事人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载明所有检验项目的单项结论均为“符合”,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该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未标注收获日期和等级规格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述的“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依据该条款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2020年12月9日向申请人曾浩忠进行了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的书面回复中所述: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工业集中区纬八路4号。接到举材料后,我局荆方所执法人员于10月26日对该企业的仓储及发货地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拾众优品牌熟黑芝麻,未标注收货日期。经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已责令企业整改。

  虽然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对拾众优品牌熟黑芝麻未标注收货日期和等级规格的行为均进行了认定,也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在给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中未告知完全,仅告知了未标注收货日期的处理结果,故该回复告知不够全面。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关于曾某举报芜湖市拾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标明收货日期等信息的回复函》内容不够全面。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回复申请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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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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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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