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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责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告知义务

时间:2024-09-23 09:26:4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4〕100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其举报案件未依法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职行为违法。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于1月2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经依法延期和中止审理,以及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2023年2月5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电脑直播间下单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2023年8月9日,申请人发现实际收到的电脑CPU、内存、硬盘配置与主板序列号对应的CPU、内存、硬盘配置不一致。商家通过将杂牌的CPU、内存、硬盘升级后,当作高配置的一手联想thinkpad品牌机卖,属于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2023年8月17日,申请人向上海市杨浦区新江湾城市场监管所提交了对该商家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2023年8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告知,已将案件移送给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号为杨市监移字〔2023〕第04139号)。2023年9月1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悉上述移送材料。2023年10月,申请人从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获取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主要内容为:2023年9月22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荷叶地市场监管所对合肥市联怀电子产品经营部立案;2023年10月8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笔架山市场监管所对安徽乐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案。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向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案件处理结果。2024年1月17日,被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了解处理结果的诉求。该案自从2023年9月1日被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以来,已4月有余,再无任何进展。申请人对此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二、事实与理由。(一)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唯皓数码和乐赢本本二手数码旗舰店这两家抖音平台的商家违法经营行为无管辖权。2023年9月5日,荷叶地市场监管所告知申请人,涉案商家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通过注册地物业也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移送函表明涉案商家实际经营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繁华大道137号金川写字楼3楼。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件应由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恒市场监管所管辖,而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管辖权。依据该规定第十四条,对该案件无管辖权的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报请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指定管辖。综上,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无管辖权的情形下,没有履行报请职责,没有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构,致使案件至今毫无进展,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职,请求确认违法。(二)在处理案件中,存在程序性瑕疵。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日收到移送函,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笔架山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10月8日对安徽乐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机构从2023年9月1日收到移送案件到2023年10月8日作出立案决定,严重超期,程序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荷叶地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9月22日对合肥市联怀电子产品经营部立案,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笔架山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10月8日对安徽乐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案,均未依法告知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处理行为超期,未依法履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日收到移送函,再也没有告知立案情况和处理结果,未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规定。

  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杨市监移字(2023)第04139号《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称抖音电商平台内店铺“唯皓数码”和“乐盈本本二手数码旗舰店”涉嫌虚假宣传,线索移送被申请人处理。其中“唯皓数码”为合肥市蜀山区联怀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为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柜悦中心10楼1008室;“乐盈本本二手数码旗舰店”为安徽乐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经营场所为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529号绿地内森庄园A11幢1层102室。经核实,联怀经营部和乐盈公司负责人王罩认可存在举报人的消费订单,并且愿意配合被申请人接受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对联怀经营部立案,并于9月28日向杨浦区市场监管局邮寄送达了《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书》,告知予以立案及初步核查情况。因情况特殊,经被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同意,核查期限予以延长,于10月8日对乐盈公司立案,并于当日向杨浦区市场监管局邮寄送达了《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书》。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中,程序上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因乐盈公司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予以结案。2023年12月14日,因举报人所称的虚假宣传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到作出案件处理结果,期限上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合法合理。(一)关于联怀经营部案件认定事实合法合理。经调查,被举报人联怀经营部主要通过网络店铺销售二手电子产品,运营模式为网络销售,在抖音商城运营名称为“唯皓数码”的网店。2023年2月5日,申请人在“唯皓数码”抖音店铺购买了1台笔记本电脑,因调查时间距抖音直播及交易时间较长,相关直播视频已经无法找到。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联怀经营部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系“唯皓数码”抖音店铺发布。“唯皓数码”抖音店铺向申请人销售了99新ThinkPad E470笔记本电脑1台,规格为14英寸、8G内存、256G固态、配置7300U,实际交易价格1938元。该电脑系“唯皓数码”抖音店铺回收后转卖的笔记本电脑,“唯皓数码”抖音店铺在销售过程中宣称99新,非新品。商品标题标明CPU是7200U,低于实际7300U配置,未侵害消费者的实际利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的虚假宣传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二)关于乐盈公司案件认定事实合法合理。经调查,申请人未在抖音电商“乐盈本本二手数码旗舰店”购买过电脑,而是于2023年2月5日在抖音平台店铺“唯皓数码”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因使用半年后于2023年8月份要求商家退一赔三。经抖音平台后台介入及后台仲裁,经抖音平台客服处理,仲裁申请取消。因联怀经营部与乐盈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王罩,陈伟荣遂将二者一并进行投诉举报。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核查,乐盈公司在抖音平台店铺所售电脑的产品首页均标注有“99新、95新等”且店铺直播间均标明系二手电脑售卖,故未发现乐盈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被申请人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杨市监移字〔2023〕第04139号《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反映抖音电商平台内店铺“唯皓数码”“乐盈本本二手数码旗舰店”在直播中宣传售卖的为一手电脑,而实际销售的为二手电脑,且配置与宣传不同。其中“唯皓数码”经营主体为合肥市蜀山区联怀电子产品经营部,注册登记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柜悦中心10楼1008室,实际经营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繁华大道137号金川写字楼3层;“乐盈本本二手数码旗舰店”经营主体为安徽乐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翠庭园小区13栋105室,实际经营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繁华大道137号金川写字楼3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现将举报移送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悉该函件后,经初步核查、调查后,作出立案决定,并将案件处理情况告知了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过反馈或告知行为。

  本机关认为:2019年合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后,合肥市只有被申请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拥有行政执法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举报案件。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移送给了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但对该案件的调查处理职责仍归于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没有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而是由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移交被申请人,但这并不改变申请人作为举报人的身份。被申请人收到移交的举报材料后,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以及处理结果,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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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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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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