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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确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告知违法

时间:2024-09-23 09:27:1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4〕311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就其举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功超市一案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包括对申请人的诉求重新组织调解);并要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对相关执法人员追究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补正后的复议申请并于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1月6日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功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面包,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包庇商家,做事不认真。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2024年1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单,称其于2024年1月6日在立功超市买到一包严重过期食品好丽友双莓派,要求依法对商家进行处罚,并赔偿损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未发现“好丽友双莓派”,经检查该店食品进货台账,该店自2023年4月以来,未进购过“好丽友双莓派”,另经检查该店货架上其他食品,未发现该店存在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3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再次提交举报单,称“2024年1月6日在立功超市买到过期食品面包。希望领导立案处理。”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结合前期检查情况、2024年2月1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功超市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供货商情况说明以及申请人投诉举报证据等材料,认为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上述查实情况,被举报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其一,申请人在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频繁通过12315平台提交投诉举报单,投诉举报不同商家销售过期食品问题,均要求退赔费用,投诉举报内容高度一致。且申请人在购买过期食品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从其提供的视频资料看,申请人从进店前开始拍摄,进入商家店内后,直接走向被举报的过期食品所在的货架,着重拍摄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后付款离开店铺。可见申请人在进店购买前已明确知道商家店内涉案食品已过期,系有计划的购买过期食品。被申请人在对其中部分举报案件线索核查的过程中,被举报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未购进过涉案批次过期食品,或涉案食品销售数量加上库存数量与进货数量不能持平,不排除人为放置过期食品后再购买的可能性。申请人的上述购买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行为逻辑,系以牟利为目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对于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其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结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判。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的,举报投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过期食品后举报,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反映问题进行了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处罚或不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额度等,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因此,申请人对答复人所作处理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3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4年1月6日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功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好丽友双莓派”,希望立案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告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功超市存在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可见,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投诉和举报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本案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告知的不立案决定不服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对象只限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关于“责令被申请人就其诉求重新组织调解,”属投诉案件处理范围,本案不解决投诉问题,故该请求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二、申请人关于“要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对相关执法人员追究责任”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三、就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向申请人告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功超市存在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在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被申请人又称:“认为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上述查实情况,被举报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显然,被申请人认识到其在2月26日的告知中,认定事实和适用依据均存在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在复议程序中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如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另案寻求法律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2月26日作出的告知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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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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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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