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责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法定期限重新履行举报查处职责
时间:2024-09-23 09:25:4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3〕303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合蜀七市监举告〔2023〕1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处理。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主要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2023年4月1日,申请人在红府生活超市购买了商品若干,后认为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遂于4月3日通过挂号信函(单号:XB24945713142)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4月12日,被申人作出《告知书》载明:“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该超市售卖的MS凤达绿色蛋(鲜鸡蛋)属于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50-2011的相关规定,被投诉报产品为禽蛋类,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故你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本局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申请人不服,原因之一是《NY/T754-2021绿色食品蛋及蛋制品》第6条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中“MS凤达绿色蛋(鲜鸡蛋)属于农产品”无事实依据,且《告知书》下文又表述“被投诉举报产品为禽蛋类,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类食品”,前后矛盾。其二是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明确指出了所诉鸡蛋未标识生产许可证号和营养成分表两个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仅以“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这一点为由不予立案,显达不到申请人的预期。该行为属于遗漏履职申请的违法行政行为。综上,请求合肥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义务。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规定。
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经核实,于4月12 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并于4月14日书面邮寄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及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合理合法。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4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新华国际广场红府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申请人举报的“MS凤达绿色蛋(鲜鸡蛋)”产品销售情况属实。当日,被举报人新华国际广场红府生活超市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销商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其出具的回复和该产品的验收报告。证明了被举报人为合法经营且购进的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另经查,被举报人售卖的“MS 凤达绿色蛋(鲜鸡蛋)”属于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七条“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的规定,禽蛋等符合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故申请人所述的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举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合理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认定合理合法,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1日在红府超市新华广场店购买MS凤达鸡蛋一盒12枚,价格13.8元,2023年4月3日以挂号信函方式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至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其所购鸡蛋未标识生产许可证号和营养成分表,违反《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蜀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调解、调查、告知、奖励等法定职责。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4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新华国际广场红府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申请人举报的“MS凤达绿色蛋(鲜鸡蛋)”产品确有销售,案涉产品名称为“凤达绿色蛋”,产品标签上标明执行标准为NY/T754,但未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营养成分表。当日,被举报人新华国际广场红府生活超市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销商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其出具的回复和该产品的验收报告。证明了被举报人为合法经营且购进的涉案产品为合格产品。被申请人认为,该超市售卖的“MS凤达绿色蛋(鲜鸡蛋)”属于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举报产品为禽蛋类,属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故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关于申请人调解的要求,被投诉商家拒绝接受退费及其他赔偿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制作《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书》(合蜀七市监举告〔2023〕13号),2023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将该份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依法组织了调解,因被投诉企业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于法有据。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七条规定:“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案涉鸡蛋在豁免之列,其产品标签上未标示营养成分表,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案涉产品名称为“凤达绿色蛋”,产品标签上标明执行标准为:NY/T754。而NY/T754-2021《绿色食品蛋及蛋制品》第6条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故本机关认为,被举报人红府超市新华广场店宣称其销售的鸡蛋是绿色食品并执行了NY/T754标准,其食品标签就应当符合GB7718-202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GB7718-202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9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根据相关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除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不需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之外,其他预包装食品都需要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本案中,案涉鸡蛋的产品标签上未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法律规定。系争合蜀七市监举告〔2023〕13号《不予立案告知书》未就申请人的该项举报内容进行回复,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法定期限重新履行举报查处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七条: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三、《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七条第(一)项: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四、《绿色食品蛋及蛋制品》(NY/T754-2021)第6条:
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
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21)第9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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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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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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