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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确认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时间:2024-09-23 09:25:0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2〕789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复议申请并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洪峰村周南村民组,现该房屋因所在地块征收项目已予以拆迁。申请人经与张箭(申请人前夫)协商一致,双方与张智妍(双方女儿)三人合并由张箭进行安置补偿结算。为知悉此地征收合法性及征收补偿内容,向被申请人申请书面公开相应政府信息。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号:1281806905902)邮寄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至被申请人处,申请内容为:“表一,1.已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2.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安置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表二,1.项目名称、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及依据、农业人员安置办法;2.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及结果;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听证的相关材料;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及组织有关部门测算的相关材料。”“表三,1.征地批准文件及申请报批的材料;2.征地补偿费用及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3.征收土地公告。”“表四,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城乡规划;4.专项规划;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签收信函,至今未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作相应的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经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悉,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未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故申请人申请的部分内容可能不存在。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虽未进行征收,但房屋已被予以征收拆迁,经申请人了解,张箭与新站区建设发展局、被申请人签订《合肥市新站高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甲方为:征收人新站区建设发展局、实施单位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制作或者保存机关,应当对其掌握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公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做出答复。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于2022年8月30且收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至四)》,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且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至四)》EMS快件,以上两处申请内容一致。被申请人第一时间和社居委相关负责人认真核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内容和诉求,9月13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被申请人核实涉及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9月15日被申请人向新站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答复,9月19日新站高新区管委会对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至四)》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新管答〔2022〕第18号)。2022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邮寄的提出答复通知书《合复答[2022]789号》,11月30日,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至四)》并以EMS快件寄出。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号:1281806905902)邮寄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至被申请人处,请求公开其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洪峰村周南村民组房屋及土地的相关征收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签收。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合新磨管答(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2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虽然被申请人称其向合肥市新站区管委会就同一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沟通答复了部分内容,但亦不能免除其对申请人的答复义务,因此被申请人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主动作出合新磨管答(2022)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2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知错能改,本机关予以肯定。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故本机关需继续审理。因被申请人已经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并无意义。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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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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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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