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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撤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重新回复

时间:2024-09-23 09:24:3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2〕18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对其举报案件(编号1340111002022011170765433)做出的查处结果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一、撤销该查处结果告知;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重新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在法定限期内做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协芎食品专营店”中,支付8.28元购买海苔肉松蛋糕面包寿司卷1份,收货后认为产品标识存在虚假或误导消费者问题,违反了GB7718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无合格证、无生产商联系方式及包装污染食品等问题。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在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合肥协芎商贸有限公司,请求被申请人对该公司的涉案产品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告知立案,后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查处结果回复:“2022年1月20日,淝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前往蓝天花园2栋1901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地址为居民住家,并无任何公司在此经营,该户业主也表示并未在此注册任何企业。2022年1月20日,淝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已将合肥协芎商贸有限公司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对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认为: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是否立案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批复和决定,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2.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全面、合法原则。3.被申请人回复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已不在注册地址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但是被举报人在电商平台注册的店铺却依然还在进行经营活动,被举报人也未曾办理迁出或更改经营地址。由此说明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而被申请人也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监管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三)也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管企业此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企业找不到人就是营业执照变更、异地经营。但是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在监管什么?监管职责哪里去了?申请人在12315上提交的举报材料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店铺各种信息、联系方式等,被举报人至今仍然在网购平台上继续销售。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店铺联系商家,甚至是举报材料里面的被举报人发货电话联系被举报人。同时《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但是截止今日,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http://www. gsxt. gov. cn/index. html)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该规定的职责,并未对本次案件进行列异和公示。并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四)规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所以,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终止案件调查是程序违法。找不到人时,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和经营地,然后继续恢复调查。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通过12315网络平台投诉在拼多多网站由合肥协芎商贸有限公司开立的网店(协芎食品专营店)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12315网络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单,于2022年1月21日受理了该举报并决定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对合肥协芎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与高铁路交口东100米蓝天花园2幢1901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为居民住家,并无任何公司在此经营,该户业主表示并未在此注册任何公司。后执法人员通过该企业注册登记电话多次进行联系,其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因通过登记的地址及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调查,2022年1月20日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上述检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的举报做出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准确,处理程序正当,依据法律无误。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12315网络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单,于2022年1月21日受理了该举报并决定立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受理了该举报,并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12315平台将“因通过登记的地址及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决定中止调查,2022年1月20日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四)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回复均符合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协芎食品专营店”中,支付8.28元购买海苔肉松蛋糕面包寿司卷1份,收货后认为产品标识存在虚假或误导消费者问题,违反了GB7718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无合格证、无生产商联系方式及包装污染食品等问题。于2022年1月11日在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合肥协芎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举报,于2022年1月21日决定立案并告知申请人。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到合肥协芎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与高铁路交口东100米蓝天花园2幢1901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为居民住家,并无任何公司在此经营,该户业主表示并未在此注册任何公司。执法人员通过该企业注册登记电话多次进行联系,其电话无人接听。基于此,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查,2022年1月20日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上述检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四条对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案件后的结案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中止、终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将立案后的查处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但仅限于客观事实表述,并未告知处理结果,这种结案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是因为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场所实际经营,也无法联系,故案件无法继续查处,所以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止案件的调查。

  综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重新回复。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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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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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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